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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银雷律所观点:警惕!请不要再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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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刚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此次刑法修正案有很多“亮点”,很多“热点”都在此次修正中“入刑”,例如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等。尤其是高空抛物,明显看出国家在法律制度层面对高空抛物行为逐渐严管、严控、严惩的规制力度,银雷律师事务所的刘洋律师结合之前《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规定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需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在侵权责任法时代,高空抛物仅仅是若干侵权行为中的一种,加害者承担的仅仅是一种民事责任。
  二、《民法典》:明令禁止高空抛物行为
  而《民法典》颁布之后,在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像这样如此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本身就是之前《侵权责任法》中没有的内容。从中,已经不难看出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信号”。而且在这一条的最后一款更是明确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在民事法律中直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直接规定公安等机关介入,更是彰显了查清、追究加害责任人的决心和力度。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高空抛物构成犯罪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次刑法修正案更是明确将高空抛物认定为犯罪行为,明显就是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
  综上,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再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不难看出,国家明显加大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治力度,更是形成了民事赔偿、刑事惩治的全方位打击网,对于这种高度危险性的危害行为,仅仅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可能起不到惩戒效果,而在规定民事赔偿的同时,将之入刑,则可以形成民事上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刑事上加害人还要承担入狱坐牢等刑事责任,可以形成对不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力度。
  银雷律所团队在律师行业深耕了十多年,在婚姻继承、财产纠纷、征地拆迁、公司法务、刑事诉讼、合同纠纷等更多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如需金牌律师咨询和服务,欢迎关注“银雷律所”公众号联系我们,跟随“银雷律所”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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