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巴州区法院对判决不执行不作为,对原告敷衍》一贴的回复 “舒涵”网友: 你好!你于2020年7月14日在麻辣社区发表《巴州区法院对判决不执行不作为,对原告敷衍》一贴,我院已获悉,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杨冬梅与被告刘伟、李娟共有纠纷一案,2019年8月30日我院作出(2019)川1902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110200元。2020年2月3日刘某某法定监护人杨冬梅向我院申请执行,2月27日,刘某某法定监护人杨冬梅与被执行人刘伟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被执行人刘伟为刘某某缴纳购房首付款110200元来抵偿本案执行标的款,因刘某某没有确定所购房屋,所以未确定购房首付款110200元的支付时间,支付时间定为刘某某购买房屋签订合同之日。同时,申请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刘伟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令名单。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签字确认。 二、如你认为我院承办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你可向我院机关纪委反映相关情况。机关纪委电话:0827—5818511。 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特此回复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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