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引起舆论关注。
先,引述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一审宣判后的声明:
【陈有西律师声明】
1. 我们注意到了王振华案宣判以后一天来,网络上的各种舆论,及对法庭及辩护人的批评、攻击和谩骂。如果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中国律师既要遵守律师的职业伦理,依法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一个社会人,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而后一条一直是我本人追求的基本点。
2.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迄今为止,我和李肖霖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都没有接受任何一家媒体的采访,没有向社会上透露一句案情的情况。所有记者的来电,来访,我们全部是拒绝的。没有透露任何案情。法庭也明确要求我们不要接受采访。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情。所有网络信息当中的关于我们表达的言论,都是猜测,引申的。我们以后也会这样做,不回应所有网络上的疑问、责问和猜测 ,对攻击谩骂,也只能置之不理。所有的事实和理由,将向二审法庭陈述。做好专业的工作。
3. 本案最早曝光上了网络舆论,都是被害人一方寻求有正义感的媒体帮助,向社会进行的消息发布。激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同情。对上海相关办案机关,以及我们律师,都形成了巨大的舆情压力。王振华本人、辩护律师、家属、公司,迄今为止没有一句发声。案情信息是不对称的,一边倒的。......(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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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者对王振华案不了解,不评论该案是非曲直。
二、笔者赞同陈有西声明第2点。由于,各种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不一定只是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律师可以接触涉案者,查阅案件资料;因此,笔者,坚决反对控辩双方任何一方的律师向社会、向媒体公布案情!
三、刑事案件,控辩双方任何一方的律师,只能向法庭陈述案情,进行辩护。任何刑事案件,若有必要,只能由公检法发布案情。在案件一审、二审、终审期间,任何涉案辩护律师,均不得公布案情!
四、任何案件发生后,新闻媒体进行报道、采访被害人或嫌犯等相关人员,必须文责自负。若有捏造,须追究责任。
五、全国人大,应当立法或者修改、补充、完善《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案件审理期间控辩双方任何一方律师公布案情。凡,案件审理期间控辩双方任何一方律师公布案情,须视其情节给予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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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是隐私案件而是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律师,一旦签字代理某案,本质上,律师就成了当事人。即,律师等同于犯罪嫌疑人。(或等同于被害人。)控辩双方代理律师,只能向法院法庭陈述案情与适用法律。
公检法可以发布某案案情;媒体可以报道或采访当事人,文责自负,媒体可以被追究责任;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可以接受媒体采访,责任自负,可以被追究责任。普通民众可以谈论评论争论案情。
凡,签字代理后,控辩双方律师就不得接受采访,不得通过他人披露案情,不得参与舆论讨论,不得提供辩护词。
律师一级算最高级; 律师的职称有5级,律师助理是最低一级,然后是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须禁止含三级以上律师谈论评论争论任何案情;以避免在某案中,有知名律师为其关系人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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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8日深夜,云南省永胜县,因交通纠纷,引发凶犯唐雪持利刃杀死被害人李德湘。2019年8月25日之前,永胜县公检法,没有受干扰,完全正常依法办案。
8月初,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将唐雪杀人案起诉到永胜县人民法院。永胜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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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律师殷清利,见,唐雪杀人案被起诉到法院;
歹徒律师殷清利,却无法左右永胜县公检法,无法撼动永胜县公检法;无法左右丽江市公检法,无法撼动丽江市公检法。
于是, 歹徒律师殷清利,像于欢案故技重演,在媒体发布单方面说辞,谎称反杀,;利用无良媒体捣乱,颠倒该案黑白。
从而,云南省检察院,越权干扰基层人民检察院正常办案,派人干扰该案办理。云南省检察院犯有极特大最严重滥用职权罪!
歹徒律师殷清利,单方面公布案情,影响公检法正常依法办案,必须严惩律师殷清利的非正常辩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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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须立法,或修改现有相关法律,完善相关法律,补充相关法律,严禁案件代理律师以任何方式披露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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