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寒窗无人问,一获高分或被替",发生于高考录取环节的顶替案,比替考案频密,甚至在有的地方形成了顶替案的"黑色产业链"。顶替对受害者的心理打击、前途的损毁,对政府和机构的公信力的破坏,对道德底线的冲击都是极为严重的。农村的优秀学子,他们的上升通道本来就狭窄、改换命运的机会几乎系于高考,考上大学也几乎是他们唯一的精神寄托和希望所在。高分考生被有权势的低分考生顶替后,本来有光明的前途瞬间被不知不觉地推进命运的阴影里,失去改换命运的机会,多数考生因丧失信心、无钱复读而走向艰难的低薪打工市场辗转一生。对顶替者而言,只要动用关系和权力就可以劫掠他人的劳动成果,被顶替者越劳苦功高,顶替者的收获就越丰腴。可以说,顶替者谋了自己的财、害了别人的命(命运)。因为有些顶替者凭一纸高校毕业文凭进入了福利较好或工作稳定的单位,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利益。
山东“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事件引发舆论哗然,农家女陈春秀、王丽丽等人被冒名入学的遭遇更是令人扼腕。呼唤真相的同时,公众更为关注的是,冒名顶替事件的推动者和受益者到底该当何罪。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不仅侵害被顶替者受教育权、姓名权等一系列法律权益,更是破坏了社会教育管理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无此先例”并不能成为拒绝被顶替者重新入学的理由,高校招生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约,被顶替者本人申请重新入学的,有关高校应从重考虑为其提供继续学习的机会。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可见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干涉公民行使姓名权。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
冒名顶替上大学,其行为就属于假冒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所窃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
在刑法上,现在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的,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在民法上,应当认定为侵犯个人身份权(包括并不限于姓名权、受教育权,还包括其他各种身份权,譬如银行贷款名义、个人信用等),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赔偿损失等。冒名者所获得各种国家许可,譬如公务员资格、教师等,是欺诈取得,应予以撤销。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盗用他人身份名义,不仅肆意改写了别人的人生轨迹,更是侵害了我国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益。
一名寒窗苦读数十载的学子在没有过错、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顶替上大学,失去求学和受教育机会,多年发现后根据本人意愿申请重新入学的,高校应该遵守契约精神,依据民事法律,做出人性化处理,帮助被顶替者获得大学学习的机会,还被顶替者一次实现愿望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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