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190|评论: 13

现代版“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 阆中法院惊现“推理式”判决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7-17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胥晓燕本不想继续在官司上耗费精力,但她觉得南充两级法院这样糊里糊涂地“推理式”判决若落在没有经济实力的普通百姓身上就只有含冤受屈的份了,为了寻求司法公正,她决定把官司继续打下去。
      一、二审法院都判决她支付1110万元,就要承担14.73万元高额诉讼费;法官推定个“笔误”,让她利息在协议约定的基础上增加到12倍… …。这等等判决让她觉得本案形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于是怀疑李正文(本案原告)幕后有“保护伞”,便向南充市政法委、南充市检察院、南充市纪委监察委实名举报了阆中市人民法院(下称阆中法院)本案承办法官杜国、何清卫以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充中院)上诉承办法官苟豪涉嫌渎职枉法行为。

  债权未到期就审判,法官推定“笔误”导致利息增加到12倍
      据了解,2018年7月,胥晓燕和李正文准备合作开发位于阆中市华胥路东段地块,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胥晓燕占股73%,李正文占股27%,因胥晓燕提前付清了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和前期开发费用共计15345万元,李正文应按占股比例向胥晓燕支付4125万元。双方约定由李正文支付现金2500万元,其余不足的投资款1625万元款项从2018年7月20日起李正文按月息0.8分的利率给胥晓燕计付资金利息,待项目配套款项到位时优先付给胥晓燕。
     在开发中,由于李正文只兑现了2310万元(包括910万元债权转让),双方发生分歧,于2019年7月,双方协商解除合作,胥晓燕主动放弃李正文应当支付的利息100多万元(胥晓燕帮其垫付的投资款1815万元按月息0.8计息),双方的《解除协议》约定:2018年7月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解除后,本项目的一切财产、债权、债务归胥晓燕享有和承担,与李正文无关;于2019年7月30日前退还李正文140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退还李正文910万元;胥晓燕支付李正文投资收益款500万元,此款在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还约定若胥晓燕到期不能支付款项按年息1分支付利息。
     由于李正文的撤资,导致胥晓燕资金困难没能按照《解除协议》约定支付款项,李正文便针对胥晓燕拖欠的款项,连同未到期债权(债权转让的910万元)共计2310万元一并起诉到阆中法院,胥晓燕在诉讼期间支付给了李正文1200万元,法院判决胥晓燕退还李正文1110万元,并推定《解除协议》约定年息1分是“笔误”,判决胥晓燕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判决的利息在协议约定的基础上增加到12倍。尽管诉讼标的在开庭审理期间已经变更为1110万元,减少了1000多万元。承办法官仍然判决胥晓燕全额承担2310万元的诉讼费14.73万元。胥晓燕不服阆中法院判决,上诉到南充中院,但南充中院基本维持了原判(包括一、二审诉讼费承担)。
      2020年2月,李正文又针对《解除协议》中约定的500万元收益款再次向阆中法院提起诉讼,阆中法院于同年5月判决胥晓燕向李正文支付500万元收益款,同样将《解除协议》约定的年息1分变更为月息1分,胥晓燕全额承担诉讼费4.68万元。
     “我的910万元债务还没到期,法官是根据那条法律立案审理的?无论是庭审还是辩论,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主张《解除协议》中存在‘笔误’,明显是法官为了帮助对方(李正文)牟取更多利益但又找不出合适理由,就违背居中裁判原则,在判决时推断个‘笔误’,让其利息增加到12倍。特别是判决我支付1110万元就要承当14.73万元诉讼费,如此违法判决高额的诉讼费,法官为什么有法不依啊… …这难道不是典型地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吗?”胥晓燕面对媒体满腹狐疑。

                 案件迷雾重重,法官难以自圆其说
查阅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南充市中级人法院(2019)川13民终482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案卷,发现该案疑点重重:
      一是《解除协议》约定胥晓燕应当退还李正文的910万元投资款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但阆中法院却在同年9月2日就受理立案。债权债务未到期,法院是否应当立案审判?
      二是既然债权债务未到期可以提前受理,那么,关于同一《解除协议》约定胥晓燕应当支付李正文投资收益款500万元也未到期,为什么不一并立案起诉?为什么同一份协议的诉讼标的要拆开诉讼?
     三是法官在审判中首先认定《解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什么又要改变协议约定条款,尤其是逾期支付利息是年息1分变为月息1分?
      四是在审判中,原告认为《解除协议》约定应当是月息1分,而被告认为是年息1分,但《解除协议》上双方约定的也是年息1分。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认定:“结合原告的辩解,本院认为,因双方约定的李正文未向胥晓燕足额支付投资款利息为月息0.8分,而解除协议约定胥晓燕未按期向李正文退还投资款却为年息1分,两种约定明显存在不对等情形,并且年息1分也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故该项约定明显不合常理,应当属于签订协议时的笔误导致,原告主张按月息1分计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法官这样的推理说辞,假设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只要一方当事人要求支付利息,法官都可以脱离合同去支持?这样,还要个《合同法》干什么?在案卷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签订协议时存在“笔误”,而法官只“结合原告的辩解”就“本院认为”,并推理出个“笔误”,明显存在倾向性,是否违背居中裁判原则?(见判决书第六页)

      五是判决胥晓燕支付1110万元款项,就要求她个人承担了2310万元的诉讼标的的全部诉讼费14.73万元,是按照什么法律依据来判决的?
     六是胥晓燕不服阆中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充中院,该院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只是对胥晓燕的二审诉讼费降为8.9万元,一审诉讼费给予维持。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判决胥晓燕承担14.73万元诉讼费明显错误,那为什么还要判决她继续承担呢?
      七是关于《解除协议》约定胥晓燕应当向李正文支付500万元收益款事宜,胥晓燕按照税务部门要求,需要李正文开具发票才可以支付,并向阆中法院提供税务部门函件,是李正文不愿意开发票导致该款不能正常支付而引发诉讼,法官竟然不尽护税义务,视税务文件为一纸空文,判决胥晓燕败诉,并全额承担诉讼费,这样的判决是否存在枉法行为?
    2020年7月8日上午,媒体针对本案中多处疑点,来到阆中法院了解情况。
    谈到本案债权债务未到期,法院是否可以立案审理?
    主办法官杜国将话题转移到本案被告经营困难,还延迟判决等,不做正面回答。
    谈到整个案卷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到“笔误“,法官是根据什么依据推断出《解除协议》中有笔误?法官审案是注重证据还是注重推理?
    主办法官杜国这样回答:是根据合伙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李正文未向胥晓燕足额支付投资款利息为月息0.8分,而解除协议约定年息1分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明显不对等,所以明显是个笔误,应当是月息1分。
       当场有媒体人举例;假设某人第一次借款100万元,协议约定月利率2分;第二次再借100万元。协议约定不要利息。但到还款时,出借人确要主张利息,法官是否也可以把第一次借款协议作为证据,以“不对等、不合常理”等理由判决支付利息?
    杜国说“那是另外一回事。“
    杜国还称他手中的案件高达280件,工作压力大,不可能对每个案件都会面面俱到,难免存在瑕疵,望给予理解。
     最后,阆中法院纪检组组长高德林和案管室主任胡波表示,为了提升案件质量,将请示院长,把本案作为重点督查案件。
     由于媒体没能见到本案原告李正文,他对这次诉讼纠纷有什么看法,不得而知。
关于本案,业内人士提出以下观点:
从法律意义上讲,什么样的合同(或条款)无效:一是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签合同;二是与不具备完全独立民事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所签合同;三是违背他人意愿,采用胁迫方式所签合同;四是醉酒,甚至采用故意灌醉他人后,趁他人意识不清的状态下所签订的合同。
本案中,李正文能独立拿出两千多万元用于项目投资,说明他是个全民事行为人,也非精神病人,在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他是在被胁迫或是被他人灌醉酒后,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所签订的合同,都不应该随意改变协议约定的条款。
退一步说,即使李正文在签订协议时存在疏忽大意,没有用心审核,导致了对自己不利的笔误,但协议生效后就受法律保护,在无直接证据证明是“笔误”的情况下也应当自己承担因疏忽大意对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
另外,一个案件的判决可以影响到一个企业、家庭的兴衰甚至生死存亡,法官不能以“案件太多,工作压力大”为借口来掩盖自己的草率办案行为。
律师意见:
胥晓燕对自己在阆中法院蹊跷的案件不服,更换律师为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专业部主任杜筠律师代理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4812号和南充市中级人法院(2019)川13民终4826号案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再审及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599号案件的上诉。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为:
  一、本案案由,也就是法律关系存在认定错误,应该定性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该律师结合本案当事人胥晓燕与李正文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一》(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解除协议》分析。李正文从签订《合作协议》开始就没有实际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连约定投资款4125万元,也仅仅出资了2310万元。其他开发建设:设立工程部、销售部及建立财务制度等等,完全是一纸空文,双方没有实际履行。从签订两份协议间隔也仅仅一年,从李正文第一笔出资到起诉退还(2018年8月8日出资500万元和2019年8月30日起诉),也仅仅一年。李正文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后再没有履行合同任何义务。但是在《解除协议》中第四条约定了投资收益款高达500万元(收取了固定数额货币),《解除协议》没有承担经营一年的任何风险。那么从双方约定完全可以充分认定他们之间名义上是房地产合作开发实际上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约定收益款高达500万元,已经远远超出年利率24%,所以本案无论是月息一分还是年息一分,一、二审法院都不应该再支持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承担判决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二审法院改变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改变第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及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诉讼费用数额。”
那么,在本案中李正文自己滥用诉权起诉金额为2310万元,最后庭审中,承认胥晓燕已经支付了1200万元,他已经变更诉讼请求为1100万元。那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那么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李正文已经当庭变更了诉讼金额。一审法院应当按照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诉讼费81800元。即使一审法院承办法官不退还,李正文自己恶意虚高诉讼标的,也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这多出1200万元的诉讼费啊。同时,二审法院已经撤销一审判决,改变了判决金额(2019年11月4日圣美公司转款给被申请人10万元),那么,二审法院应当对这漏判的10万元的诉讼费进行作出决定退还,但是二审法院仍然错误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47300元(按2310万元标的计收的诉讼费)由胥晓燕承担,圣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改动。一审法院就存在法官违法乱判诉讼费,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又错上加错,有法不依。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应当变更一审法院对本案诉讼费用承担,并作出决定。
三、至于同一协议标的拆分诉讼及债权没有到期就进行诉讼,在法院案件受理过程中并能够成功立案审理实属罕见。

近日,胥晓燕打电话向媒体反映,她已经按照法院判决退还了李正文1110万元,只是在支付李正文利息事件中,她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要李正文开具发票,完善税收,法院执行局的观点是叫她先支付给李正文再去告李正文逃税,这些靠纳税人养活的法官自己不尽护税义务,明目张胆放纵税款流失。在执行中,执行总标的物只有100万元左右,她公司账上现金就有近200万元,完全可以足额执行,而她个人账户仅有8万元零用开支,法院将公司和个人账户一并裁定查封,明显是故意让她信誉受到影响,她更加怀疑李正文幕后有“保护伞。
  据了解,胥晓燕不服南充两级法院判决,她针对关于退还投资款判决不服已经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针对投资收益款判决不服也已经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近期马上开庭;针对案件中她认为承办法官杜国、何清卫等人涉嫌渎职、枉法行为已经向南充政法委等机关举报。
本次事件中,胥晓燕多次向媒体反映,李正文有幕后“保护伞”,导致了对她不公的判决,是否属实?望相关部门引起重视,本网也将继续关注。



171026j4oxtgg1sf04w0no.jpg
171026z114d1jzcbp8u1b4.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21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0-7-18 0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乱整

发表于 2020-7-20 19: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深挖保护伞,还法律公平正义。

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20 19:51
楼主将该事件叙述的清楚明白,看来很真实,我为阆中、南充法官感到可悲,是不学无数,还是故意1

发表于 2020-7-2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法官搞出了问题,南充法官跟着搞错
韩信(匿名发布)
韩信(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20 20:03
这段话说的太专业了,分析的太准确,这篇文章的作者应该是个法学专家吧:

关于本案,业内人士提出以下观点:从法律意义上讲,什么样的合同(或条款)无效:一是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签合同;二是与不具备完全独立民事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所签合同;三是违背他人意愿,采用胁迫方式所签合同;四是醉酒,甚至采用故意灌醉他人后,趁他人意识不清的状态下所签订的合同。 本案中,李正文能独立拿出两千多万元用于项目投资,说明他是个全民事行为人,也非精神病人,在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他是在被胁迫或是被他人灌醉酒后,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所签订的合同,都不应该随意改变协议约定的条款。 退一步说,即使李正文在签订协议时存在疏忽大意,没有用心审核,导致了对自己不利的笔误,但协议生效后就受法律保护,在无直接证据证明是“笔误”的情况下也应当自己承担因疏忽大意对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 另外,一个案件的判决可以影响到一个企业、家庭的兴衰甚至生死存亡,法官不能以“案件太多,工作压力大”为借口来掩盖自己的草率办案行为。

发表于 2020-8-11 19: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案件中李正文的儿子叫李彬,是南充市委组织部副长、南充市公务员管里局局长双重职务,官还不算小啊

发表于 2020-8-11 19: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8-31 21: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宋龄敬 发表于 2020-8-11 19:12
听说案件中李正文的儿子叫李彬,是南充市委组织部副长、南充市公务员管里局局长双重职务,官还不算小啊

看来这个案件有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发表于 2020-9-11 09: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情况,这个案子还没有了吗?

发表于 2020-9-1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0-10-15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误?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0-10-15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方圆综合网的文章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