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股东抽逃出资会不会构成刑事案 不一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北京律师https://www.lawtime.cn/beijing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更多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您可以访问,北京律师https://www.lawtime.cn/beijing,北京律师咨询,上面有很多相关专业的律师,希望可以帮助得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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