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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医疗事故罪 “法律认识与法律精神”的碰撞----法院再审改判医疗事故罪案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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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疗事故罪 “法律认识与法律精神”的碰撞
----法院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案辨析

导语:医疗事故罪入刑法已有多年,医疗事故罪在全国各地判决也非少数,但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2012年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引起巨大反响,因为它涉及如何理解认定医疗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无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后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法院能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问题。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可见全社会对该问题的重视,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医疗矛盾尖锐,人们认识激烈冲突也是毋庸讳言的,而司法部门的执法引起的导向性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刑事执法。
   2001年,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对熊医生提起公诉,原因是2000年的一位产妇手术后死亡的事件。此案是通江县洪口乡卫生院医生王某波邀请熊医生为难产妇王XX行剖宫取胎手术,取出两活女婴,术中发现王XX子宫收缩乏力,经注射催产素等处理后关腹,术后观察治疗约3小时,王XX病情稳定,无休克表现,出血停止,因为需要输血,经患者家属及王某波医生同意由王某波医生陪护王XX转院,途中王XX死亡。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1年4月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通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通江县医鉴委作出的鉴定书上注有“供办案参考”,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的分析说明及结论与尸检记录自相矛盾,退侦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巴中市医鉴委作出的鉴定意见却是:一犹豫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王XX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二,犹豫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及鉴定范畴。通江县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熊医生,改以非法行医犯罪提起公诉。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X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3年,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巴中市中级法院2012年第二次再审查明,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起诉及判决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经审判委员会决定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医生对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不服,反复提出申诉,但巴中市中级法院拒绝对申诉立案复查,熊医生向全国法律人请教“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在那几件事上,如果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有无过失,体现在那几件事上,过失与产妇死亡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再审法院能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审理新罪名该不该让被告人知道,能不能让被告人参与审理,能不能让被告人就不能构成犯罪进行辩论。
   
   医疗事故罪入刑法已有多年,医疗事故罪在全国各地判决也非少数,但该案还是引起巨大反响,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上书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虽然是此类判决书的惯例句式,但却不啻于巨大的惊雷炸裂,因为该判决书描述的“犯罪事实”,及证据规则,明显与普通人员认识不同。普通民众对公平正义有朴素常规的直觉,熊医生在此次医疗事件中是否严重不负责任?还未经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而且也没有医疗事故罪的七种严重不负责任情形之一。熊医生的行为在此次医疗事件中是否与王XX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一点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X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既然熊医生医生的行为远没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而且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X“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不让熊医生辩护(直接是没有让熊医生知道)就径行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这样做,其他人还怎么做医生”,“做医生太危险了,赔钱还要判刑”,“熊医生明显没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地步”,但普通人群法律掌握有限,对重要规则理解可能有误,也难以通过法律需求的形式,说明个体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司法部门、法律人士需要做的事,是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件的判决和相关知识普及,促进人们今后更好的工作以及生活,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引起更多无助的恐慌。

  熊医生案辨法析理。
    为了尽力客观公正的分析熊医生的刑事责任问题,查阅了熊医生案的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通江县、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书、通江县检察院的起诉书、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两次再审判决等等,医学与法律均是非常复杂和枯燥的,这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过程,普通人群是没有太多耐心一个个去理解相应概念,了解相关情况的。对于熊医生案,我们仅说明几个较重要要的问题。经过了解相应起诉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判决书书问题之一:”犯罪事实”认定不清
    判决书先罗列了难产妇王XX就诊经过,其中涉及熊医生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熊医生接受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王某波邀请,参加了对王XX的剖宫取胎手术,由于该机构设备条件差,而且熊医生参加王XX的手术后只是书写了手术记录,没有书写病历,及王XX在王某波陪护转院途中死亡的死亡记录,属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王XX失血性休克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王某波自己不能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有熊医生为其担责?为什么王某波不写病历、不写死亡记录要熊医生担责的事实鸡法律依据不清。
判决书问题之二:基本事实尚不明确
    产妇死亡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于该产妇的死亡,理清原因,才是分辨各种因素在其中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据。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既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都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巴中市中级法院怎么能够认定王XX死于出血性休克,而且是熊医生造成的王XX出血呢,熊医生是怎么造成王XX子宫收缩乏力的基本事实不明确。

   判决书书问题之三:证据不足,直接套用医疗事故罪非常不妥
    鉴定作为刑事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医疗事故鉴定从本质来说虽然不足完全支撑刑事追责,但确实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重要证据,对于确认医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情形,就诊人的伤亡结果与医生的行为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生过错责任参与度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本案却是经医疗事故鉴定否认了医疗事故的可能,没有医疗事故还哪来的医疗事故罪。

  判决书书问题之四:证据不足,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事实
   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可见全社会对该问题的重视,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医疗矛盾尖锐,人们认识激烈冲突也是毋庸讳言的,而司法部门的执法引起的导向性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刑事执法。如何理解严重不负责任,理清刑事与民事的边界,是司法界的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的解释是(以下简称解释):(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的。


医学是复杂的实践科学,囿于各种条件,现实中有无数的缺陷,而人身损害参与度评定历来是实践中的难点,目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尚无统一的评定标准,上海司法鉴定委员会推荐的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中国检察出版社)关于损伤与既往伤病的关系:损害后果,损伤为辅助因素,参与度5~15%,损伤为诱发因素,起次要作用,参与度16~44%,损伤与本身疾病作用基本相等,判断标准是二者单独存在均不可能造成后果,参与度45~55%,损伤在损害后果中起主要作用,损伤后发生与损伤有直接关系的全身性损伤疾病,参与度为56~95%。本案产妇的死亡原因还无法鉴定,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及鉴定范畴,巴中市中级法院怎么能够认定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呢?

和医学类似,法官在法律也有判断、有理解、有选择的时候,如果错判,该承担民事责任,则承担民事责任,而法官因为工作关系,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异常慎重和严肃认真的,必须非常严格和明确,对医师,同样如此。


最后以一句法律名言作为本帖的结束,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的法律。--克拉玛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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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8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建雪案”之所以受到社会特别是医疗行业关注,源于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医学会的鉴定是依据民事审判的因果关系认定,还是刑事审判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否已经排除了其他合理怀疑,并未在审判中充分论述清楚。

应该看到医疗是有风险的,对于医疗风险,医方有义务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但当医疗不良结果出现后,尊重医学科学本身的规律和医师的专业行为是这个社会应有的理性,“李建雪案件的判决就是理性判断的结果,我们期待在医患之争中医患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司法机关能够理性平衡,这就是医患之幸和社会之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同案不同判的乱象应该得到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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