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8.6667px] 法律 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底线,司法是正义的最大伸张力量,人们往往对法律、法院及司法人员充满了敬畏。但如果司法人员本身还执法违法、知罪犯罪,法律的神圣就很难维持。不怕没有公平,就怕天平倾斜。法律就是天平,司法人员是执掌天平主持正义的代表。也正因此,司法腐败是各种腐败中影响最坏、破坏力最强的腐败毒瘤,往往被视为最大、最恶劣的腐败。司法腐败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政治清明。司法腐败极坏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司法腐败只是部分人的行为,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及司法承载了过多的社会期待,司法腐败哪怕是很小的一件事都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给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造成的形象贬损是极大的。司法腐败使群众对司法过程的公平性产生怀疑,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司法机关就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法律被蔑视,正义被羞辱,社会秩序就会出现畸形发展。由此,社会就可能陷入一种治理无法的状态,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具体而言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理过程公开。即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包括证据的提出、调查与认定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导。二是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判决书及其据以下判的事实和理由应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新闻记者报导,法庭也应向社会公告。三是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 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但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某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X医生非法行医案再审。法院重新组成以审判监督庭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经再审查明X医生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检察院指控及判决X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评议作出撤销原刑事裁判的判决书交院长审查。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X医生犯医疗事故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没法解释”。
由于法院审理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没有让被告人知道,没有让被告人将公安局委托市医鉴委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以及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鉴于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等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向法庭出示以举证反驳;更没有让被告人对法院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质证及辩论,X医生至今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是法院由什么人组成的审判组织审理的。反复法院申诉,院长解释:我认为再审合议庭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当于简易程序书面审理)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我院不认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确有错误,法院不得对你的申诉立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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