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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审判案件咋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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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18.6667px] 法律 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底线,司法是正义的最大伸张力量,人们往往对法律、法院及司法人员充满了敬畏。但如果司法人员本身还执法违法、知罪犯罪,法律的神圣就很难维持。不怕没有公平,就怕天平倾斜。法律就是天平,司法人员是执掌天平主持正义的代表。也正因此,司法腐败是各种腐败中影响最坏、破坏力最强的腐败毒瘤,往往被视为最大、最恶劣的腐败。司法腐败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政治清明。司法腐败极坏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司法腐败只是部分人的行为,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及司法承载了过多的社会期待,司法腐败哪怕是很小的一件事都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给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造成的形象贬损是极大的。司法腐败使群众对司法过程的公平性产生怀疑,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司法机关就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法律被蔑视,正义被羞辱,社会秩序就会出现畸形发展。由此,社会就可能陷入一种治理无法的状态,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具体而言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理过程公开。即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包括证据的提出、调查与认定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导。二是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判决书及其据以下判的事实和理由应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新闻记者报导,法庭也应向社会公告。三是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     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但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某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X医生非法行医案再审。法院重新组成以审判监督庭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经再审查明X医生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检察院指控及判决X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评议作出撤销原刑事裁判的判决书交院长审查。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X医生犯医疗事故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没法解释”。

由于法院审理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没有让被告人知道,没有让被告人将公安局委托市医鉴委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以及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鉴于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等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向法庭出示以举证反驳;更没有让被告人对法院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质证及辩论,X医生至今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是法院由什么人组成的审判组织审理的。反复法院申诉,院长解释:我认为再审合议庭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当于简易程序书面审理)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我院不认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确有错误,法院不得对你的申诉立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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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法官是乌合之众。
 楼主| 发表于 2020-8-3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案同判的原则,我们对照一下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不能看出四川省XX市中级法院再审变更起诉罪名罪名改判X医生医疗事故罪案的荒谬。


李建雪是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师,2011年12月31日产妇陈某芳在该院产后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李建雪正是当晚的值班医师。2012年5月9日福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9月20日福建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上述鉴定仅标明了该案医疗团队诊疗的失误,其中的任何环节都无法显示医师有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医疗事故犯罪对李建雪提起公诉。

辩方认为该案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疗风险及医疗失误,在该案件中医师是负责任的,团队中没有任何医师不负责任,不能将所有责任全都转嫁到李建雪头而认为应该由李建雪一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构成医疗事故罪,因此辩方对其进行无罪辩护。

2017年12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2020年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李建雪无罪。

该案一审判决立建雪构成医疗事故罪的错误原因在于没有分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与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由本质的不同,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就是整个医疗机构所有的过错责任都应该有医疗机构承担,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是承担本人的过错责任,而不能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它医务人员的国储责任。

不难看出四川省XX市中级法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X医生犯医疗事故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样错在将医疗机构及其它医生的过错责任转嫁到X医生头上,对明知无罪的X医生强加的一个医疗事故罪。

发表于 2020-8-3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8-4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XX市中级法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X医生医疗事故罪案,是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该案最大的特点是,检察院是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的X医生,捕后经公安局委托市医鉴委鉴定结果无非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认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的,一审、二审两次再审程序中都不涉及医疗事故罪。XX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闭庭后审判委员会决定变更起诉罪名审理医疗事故罪,却没有让被告人知道,直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医疗事故罪,法院解释审理医疗事故罪的程序是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但却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的规定,既没有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也没有让被告人辩护人辩护。

发表于 2020-8-10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就叫不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20-8-10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程序与诉求各是一回事,不能将牛屁股当成马屁股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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