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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如果是包青天当最高法院院长,下级法院也会不懂证据裁判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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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0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网上公开的已经被纠正的冤错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原判错误都是错在证据裁判原则上。有的是定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有的是非法证据没有排除,有的是只有刑讯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有的是因为办案机办错案,使得无法查清事实,总之不论什么原因,最后只要案子到了法院,人民法院就完全搞不懂证据裁判原则了,就一概判决被告人有罪。不得不说如此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确实太离谱,好在法官都受后台的特别庇护,不得追究错案责任。如果是遇到包青天那样的清廉法官当最高法院院长,这些哈麻痹是肯定要被撤职查办的。

 关于证据的裁判原则,对它的准确理解应该是针对于要证事实,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这项事实的存在,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可以单信被告人供述。刑事诉讼证据应用方面有多条原则,有些贯穿于法院审理阶段。那么,刑事证据裁判原则是什么?它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刑事证据裁判原则是什么

  证据裁判原则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对于要证事实,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该项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鲜明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此项要求。

  1、 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2、 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 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4、 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

  二、如何实施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排除规则与诉讼程序存在着互动影响。随着证据排除规则越来越全面、具体、明确,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规则意识、诉讼意识将随之不断提高,实践中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的情形将不断减少,这将有利于推进审判程序繁简分流。基于法律已有的简化审理程序,以及中央近期持续推进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不存在事实证据争议的案件,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应相应的简化审理程序的,可以适应简化程序审理。同时,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需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这要求进一步规范讯问程序,避免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防止案件存在冤假错案隐患。相应地,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有必要在法律规定的“避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认罪自愿性的保障规则,推动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完善。

  三、证据收集原则是什么?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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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0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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