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对在职职工购买住房的补贴,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单位职工自己缴存,另一部分是单位为其缴存,在单位代其个人进行缴存后会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一起缴存到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在正常情况下,有的公司不仅会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还会为其交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我们也知道社保是归个人使用,不能分割转让,但是住房公积金是为了买房、租房等,可以用于家庭或夫妻间,那么住房公积金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目前,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结婚后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如果无约定或者过错,对于离婚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①结婚后,双方通过工作、生产、经营、投资等渠道获得的工资、奖金、收益;
②结婚后,双方凭借专利、注册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获得收益;
③婚后继承他人的财产或者获赠得到的财产,除了指定给予一方的除外;
④其他应该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以上财产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但是根据最高院对婚姻法的相关解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可能有人会感到困惑,住房公积金一般是通过购买房屋、建造、修理房屋等支取的,即没有正当理由的话,根本不能实际支配住房公积金,那么又怎么说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不能支取不代表不存在,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了房屋,该住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虽然被储存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实际获得,但是也算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什么财产该分割是两个人应该好好思考和协商处理清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在法律上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离婚案件中分割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应严格区公积金款项的取得时间,即区分婚前和婚后。因为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后再进行分割。
虽然一方可以申请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但由于提取公积金有其特殊性,在处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婚姻法的规定,还要考虑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提取目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夫妻拥有的公积金的总额进行“对半”分割,一方通过资金补偿的方式支付给另一方,这里的“支付”应当理解为作价补偿。
如果离婚协议中尚未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处理,事后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并且案件受理费相对“便宜”。目前在深圳地区,法院收取对此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是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即按照“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这个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此外,在主张对一方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时,证据材料上首先要证明一方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可以提交《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住房公积金明细》。总之,一定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另一方的公积金余额,才能最大限度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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