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晓丽、昌红林、黎均其与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资源)行政撤销--链接阅读
2020年8月10日 安岳法院审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纠纷案,全程视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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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昌晓丽、昌红林、黎均其诉被告安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纠纷案 辩论意见--2020年8月10日 尊敬的法官: 原告诉请法院“1、判决被告重新安排宅基地给原告建房;2、确认被告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19年第08号《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违法,依法撤销该决定书;3、申请对安府办发【2019】46号规范性文件中两种补偿方式、标准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被告作出《行政答辩状》称:“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府发【2015】22号《关于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出后,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政府不再划地自建住房;安自然资责2019第08号《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正确,应当维持该决定。......” 围绕上述被告是否安排宅基地给原告建房;《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撤销;安府办发【2019】46号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安置方式、补偿标准,.是否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等争议焦点,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是原告要求政府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有下列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补偿先例: 1、下列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有权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根据前法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农民的宅基地,法定补偿方式有三种,重新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建房,是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也就是说,原告有权选择要求政府“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否则,政府剥夺重新安排宅基地给原告建房的行为,违反本法的规定。 2、下列事实依据证明,原告要求政府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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