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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刑事再审难的根源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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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2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申诉难,难于上青天,被告人及近亲属提出刑事申诉,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纠正错案,在中国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虽然网上公布了一些被依法纠正的冤错案件,但没有一例是人民法院、检察院主动纠错的,也没有一例是单纯由被告人或近亲属申诉就被纠正的,在所有被纠错的案例中,有因为真凶出现,因为亡者归来,法院检察院被迫纠错的,也有因为有权的领导发话签字而被纠错的,其它就是因为律师死磕实在没法而纠错。而且所有纠错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被告人及近亲属反复多次申诉,全都被驳回申诉,或裁定维持原判,或认定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复查。

刑事申诉为何这么难,主要原因有二


一:再审的审判主体规定不合理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地243条第、2款规定,有权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的既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也包括上级法院,因而当事人如果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应当既有权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申诉,也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却规定,申诉通常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显冲突,因为终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一旦推翻被认定为错案,既要国家赔偿,由可能错案追责。加之我国审判实践中存在法院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政法委协调案件的做法。那么由原审法院审查申诉在发现错误时就更难依法纠错。

二:启动再审的条件被严重拔高

1、当事人申诉再审的条件被拔高为法院检察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诉启动再审的条件与人民法院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的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是当事人申诉启动再审的条件,比起第243条规定的法院检察院依照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的套件相对要低,只要属于该条列举的5项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就应当启动再审。该条列举的5项中大多并不要求达到证明原审裁判在实体上“确有错误”的程度。譬如“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然而法医检察院在实践中却对当事人及近亲属提出申诉的案件,在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时也要求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必须达到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程度才启动再审,反之即以申诉理由不能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拒不启动再审。以聂树斌案为例,2005年3月王书金供认奸杀康菊花系其所为之后,聂家人立即提起申诉,即便不能证明王书金就一定是真凶,聂树斌就一定被冤,但显然达到了启动再审的条件。但河北省高院一直拒不启动再审,直到最高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才认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最高法院才决定再审,导致王书金供认后由拖了11年才宣告聂树斌无罪。

2、法院检察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条件“确有错误”被拔高为被告人确实无罪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的条件是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按照诉讼原理及立法规定,原审裁判确有错误肯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由充分的证据、事实和理由,证明被告人确实无罪,二是现有证据虽然不能证明被告人确实无罪,但足以证明原审裁判据以作出有罪认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而原审裁判却作出了有罪认定。本来按照刑事诉讼法理及立法规定,法院都应当启动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往往仅在第一种情况才启动再审你在第二种情况不愿启动再审,也即对疑罪从无原则不愿遵守执行


3、法院检察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条件“确有错误”甚至于被拔高为案件事实完全查清,真凶出现亡者归来才肯纠错,这是因为犯罪确实发生的情况下,如果改判被告人无罪,而又没有查明正凶,那么司法机关将面临来自被害人已经社会公众要求破案的巨大压力,如果是命案,由于公安有“命案必破”的要求,法院检察院还看收到来自公安的压力。

解决刑事再审难的对策

厘清再审的证明标准,严格区分申诉再审、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以及再审改判无罪的证明标准

1. 应当明确当事人申诉再审的证明标准低于法院、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的证明标准,不要求达到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程度

求稳逻辑指的是如前所述,由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远远低于法院、检察院,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第243条对当事人申诉再审的条件与法院、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的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必须达到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程度,而当事人申诉再审只要符合第24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即使没有达到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程度,也应当启动再审。譬如,就第242条第1项而言,只要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就应当启动再审,而无需达到确实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

有人可能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如果虽然达到了启动再审的条件,但是没有达到改判的程度就启动再审,一旦再审后维持原判,再审就没有意义,浪费司法资源。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的道理,实际上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时通常只进行书面审查,即使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程度、范围也非常有限,因而即使存在应当改判的充分证据、事实和理由,也不一定能够发现。相反,如果启动再审程序,那么不仅法院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收集证据;提出申诉的被告方以及检察机关为了证明本方主张也会千方百计调查收集证据;不仅如此,在开庭审判时,法院还可以通过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进一步审查证据的真伪;必要时,还可以通知证人、鉴定人等亲自出庭作证,等等。所有这些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机制,如果不启动再审程序,都很难实施。由此可见,相对于主要对申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特别是开庭审理,采用直接言词的审理方式,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确定原审裁判到底是否存在错误。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出的申诉符合法定的申诉再审条件,法院就应当启动再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尽可能多的存在错误的裁判被发现和纠正;反之,如果将当事人申诉启动再审的条件拔高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必然导致那些符合申诉再审的启动条件,但是在启动再审前达不到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程度的案件,即便实际上确有错误也无法被纠正,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

2. 应当明确检察院、法院启动再审以及改判无罪都不要求达到证明被告人确实无罪的程度,更不要求达到查明真凶的程度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就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只要法院、检察院发现原审裁判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就应当启动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

就法律层面而言,应当启动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存在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同时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也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即出现疑案。

第二种情形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但是未能达到查明真凶的程度。也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确已发生,但并非被告人所为,而又未能查明真凶。

第三种情形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并且查明了真凶。


申诉纠错的唯一出路

    刑事再审难的原因在于法院是不争的事实,但 就中国目前的实际而言,被告人要想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纠正冤错案件的唯一出路还只有律师,但要找到一个负责任,有良知的律师也很难。如果国家不从制度上立法对法院不能依法纠错加以遏制,刑事冤错案件就很难依法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一个美丽的传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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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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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2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全国性的司法系统整治要开始了。
 楼主| 发表于 2020-8-13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图用道德约束法官,让法官自律,无异于痴人说梦。正像长沙市疾控中心原主任陈发明说“党纪条规只有圣人才能做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楼主| 发表于 2020-8-13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次冤假错案的曝光,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伤害,也是对法治信心的打击。相比启动国家赔偿机制,全面启动责任追究势在必行。只有破除以侦查为中心,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凡判案皆可追溯、可追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少一些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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