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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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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3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是谁的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是多方的,首先主要的责任主体是欺凌者,要依据欺凌的情形进行处罚,其次是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最后是学校,如果学校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连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深圳律师https://www.lawtime.cn/shenzhen 欢迎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上课时间发生在校外的欺凌谁负责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给予损害赔偿。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
()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十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是多方的,首先主要的责任主体是欺凌者,要依据欺凌的情形进行处罚,其次是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最后是学校,如果学校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连带的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免费咨询深圳律师https://www.lawtime.cn/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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