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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请问我的国家赔偿案何时立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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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4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请问我的国家赔偿案何时立案啊?

       我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已寄贵院快半月了!依据法律规定,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回复。但在这期间我打了贵院行政庭多次电话,但至今不予回复。故在网上表达诉求了。 附我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56年3月7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地址: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岷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院长。联电:0831-2332565。


      申请请求: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质证申请人证明义务机关故意拖延办案,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期限规定”和触犯前《法官法》第32条第七款、八款、九款的32个证据;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条确认义务机关触犯“期限规定”,触犯《法官法》;
3、请求义务机关赔偿申请人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11200元、评估费17000元和財产损失费192万元,共计1953200元
事实与理由:

、确认义务机关故意拖延办案13个月零5天才下的执行裁定书,是义务机关触犯“期限规定”和触犯《法官法》并致申请人1953200元的债权缩水并被搁置永远不能实现的一张废纸

  申请人为案件胜诉后,于2015年5月28日,在全市最先对被执行人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业公司)和其法人代表林万里提起了财产保全的诉求,曾经得到了义务机关查封和扣押被执行人2500多平方米的职工宿舍的支持。附(2015)翠屏民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之后,产生了义务机关(2015)翠屏民初字第3857号民事判决书。附此判决书。

  随后,在2015年11月15日,义务机关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强制执行镁业公司和林万里130余万元的申请(附此受理通知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期限规定)》第一条即“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之规定,义务机关必须在半年内执结本案。但义务机关竟拖延了13个月零5天才下执行裁定书。而在这13个月零5天里,义务机关对申请人的无数次催办此案的请求一直不予睬理,在拖延直2016年 月 日,申请人第 7次寄特快邮件给承办人包虹,含泪请求:"就当我是你的亲人,请尽快下裁定吧"亦不予理睬。后又拖至2016年9月21日下午15時,申請人第一次得到了包虹的电话:包虹要申请人立即打的去义务机关领取裁定书。附(2015)翠屏执字第2163号执行裁定书。

     当申请人领到这份迟来的裁定书时,包虹要申请人交纳236809.85元的补偿款,申请人当即白纸黑字承诺:五日内缴纳。
附此裁定书。

     可就在第二天早上,就有人给申请人打来电话:称兴文县人民法院已在昨日受理了镁业公司的“破产申请书“!申请人几乎晕倒。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之规定,显然,义务机关故意拖延办案13个月零5天,已致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复存在并蜕变成了在镁业公司“破产”清算完银行贷款、税收和工人工资后,去同成百上千的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的后果!也就是说:申请人就是在领取裁定书的当天,立即缴纳了236909.85 元,申请人的权力也是绝对实现不了并被搁置起来。而且,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又在申请人领取裁定书的当天,根据镁业公司数百名债权人举报该司非法集资而查封和扣押了义务机关在一年半前就查封和冻结了之镁业公司和林万里2500多平米的职工宿舍!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原则,申请人的权利的实现,不但首先要满足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件结案后,案中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然后还要满足兴文县法院的“破产案”审结后,才能按比例进入分配。也就是说:义务机关拖延办案13个月零5天,给予申请人的裁定,早就是申请人权力根本不能实现并被搁置遥遥无期的一张废纸!

    二、义务机关包虹故意拖延办案13个月零5天,触犯“期限规定”和《法官法》袒护镁业公司,乃是司法红线早在1年前就被镁业公司法人代表林万里的强大保护伞们贱踏所致
     铁证 2015年9月21日,即义务机关(2015)翠屏民保字第280号裁定书下发后仅3个月零24天,翠屏区法院承办林万里案件的承办人即执行局主任包虹,对拒不执行公民李世全生效判决书的林万里采取拘留时,林万理立即拨打了当时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察长的蒋世林的电话,蒋世林接后立即打给时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重光,孙重光立即打给时任翠屏区法院院长李仕明,命令立即放人。于是拒不执行判决书义务的林万里被立即释放。附这份至今不敢公诸于世,证明当时宜宾市两最高司法机关领导人公开充当邓川姨侄女保护伞强势出面,肆无忌惮地贱踏法律和藐视党纪国法的拘留决定书!附(2015)翠屏执字第1966号《拘留决定书》。
   而《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罪和裁定罪,在蒋世林和孙重光等人面前,就这样被撕裂得粉粹!同时更充分证明,真正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岂止林万里,更有这些权高位重的保护伞们!
   特垢病的是,后来承办申请人执行案件的人乃是这个在2015年9月21日就领教了邓川姨侄女强大保护伞威权的包虹!
   敢问:领教了林万里强大保护伞的“厉害”的包虹,还敢依法支持申请人吗?
   no!
   如前所述,其不但成了袒护镁业公司,不惜触犯“期限规定”和《法官法》的知法犯法者,并一直在这13个月零5天里,配合和等待林万里的保护伞们精心策划的“破产案”的产生。
   特别是在申请人曾经提起的国家赔偿纠纷一案中,尤其是在义务机关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法庭依法提出了调取兴文县法院镁业公司的“破产申请书”和调取翠屏区公安分局对林万里诈骗案立案的数据。申请人这样做,就是想知道镁业公司在“破产案”里有多少债务和其在诈骗一案中有多少债务,从而证明申请人的近20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就是胜诉了,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事实,但必须由触犯“期限规定”和《法官法》的义务机关承担。可令人一头雾水的是,在庭审中,义务机关行政庭庭长陈健,在知道了“破产案”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中镁业公司所欠达160000000元的债务,竟不惜藏着掖着地回答:不能满足申情人的这一要求。而更荒唐的是,在庭审中,申请人的所有证明义务机关故意拖延办案,触犯“期限规定”和《法官法》的数十个证据,陈建根本就不予质证,就故意适用法律错误地绑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条,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后提出”而作出了判申请人败诉的永远经不起事实和法律检验的决定书!
   同样,在后来的宜宾市中级法院和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最后两审中,均不予质证申请人所有对义务机关极不利的所有证据,就作出了维持义务机关决定书的判决。
   显然,三审法院为掩盖义务机关触犯“期限规定”和触犯《法官法》,违背质证原则,规避义务机关错误和赔偿责任的审判,不但对控告人没有丝毫公平公正,相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在本案中已破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勿容置疑:三审法院故意绕开包虹触犯“期限规定”,触犯《法官法》,踩烂司法红线毗护拖延办案长达13个月零5天的事实,而绑架”司法解释“第19条判申请人败诉,就是义务机关第 号“拘留决定书”埋下的伏线!
       针对2016年9月20日和21日的如此蹊跷的巧合,在2018年 8月 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的庭审中,包虹竟在庭审中称:是他与公安机关的信息沟通不畅所致!

  真是欲盖迷章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说到底,包虹自发现林万里的强大后台后,就对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予以拖延,并对抗和藐视最高人民法院半年执结的“期限规定”,配合保护伞们,肆无忌惮地贱踏和藐视《法官法》,故意拖延办案的13个月零5天中,一直在配合和等待林万里的党羽们制造的”破产“闹剧的出笼而沟通着信息。而翠屏区公安分局对邓川姨侄女即镁业公司财产查封并扣押的事实,坚信包虹也是知道的!
        今年4月24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川15刑终81号裁定书业已证明:镁业公司目前已无法清偿47377160元的债务,并且这47377160元的债务,是翠屏区检察院在提起对林万里和镁业公司公诉期间,调取了镁业公司“破产”案中的数据和所有举报人的债权数据加在一起被审理的。那么请问,义务机关还要以“司法解释”第19条,并且绕开制约第19条之第6款即“其他情况”,再错误地要求申请人再等到保护伞们制造之兴文县法院的“破产”案审结后,才作出赔偿的决定吗?
    而这个“其他情况”,就是义务机关触犯“期限规定”的不可容忍的情况!
    更是义务机关触犯《法官法》和贱踏党纪国法必须零容忍的其他情况!
    尤其是必须依法零容忍之蒋世林,孙重光冲当保护伞,但大包天地触犯法律,触犯党纪国法的其他情况!
    绝对不能把以上违法涉嫌犯罪的零容忍行径,甩锅给弱势的申请人,粗暴残忍地让申请人再去等待“应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后提出”的枉法决定!
        敢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10条,(2020)川15刑终81号裁定书确认的镁业公司还有47377160元无法清偿所有举报人和所有“破产”案中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还有必要浪费司法资源让兴文县法院去审理“破产”闹剧案吗。或者说:还需要申请人去等待“破产”案的审理吗?
        说到底,义务机关还会绕开并袒护其触犯“期限规定”和《官法》的错误,并且同以前一样,不予质证申请人所有对义务机关不利的证据,就再一次绑架“司法解释”第19条,再次作出永远经不起事实和法律检验的决定书吗?!


         
       换一种说法就是:不知申请人这次依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号裁定书再提起国家赔偿时,义务机关或三级法院还会不会绑架“司法解释”第19条第一款再判申请人败诉;继续让义务机关触犯”期限规定“和《法官法》的错误延续不被查办;继续让申请人承受司法解释第19条的伤害;继续让保护伞们逍遥法外!?
       再换一种说法,义务机关触犯”期限规定“和《法官法》给申请人本该6个月就能实现的权力,而蜕变成与本案中镁业公司根本无法清偿巨额债务的伤害中,其责难辞!应该公正地以制约”司法解释“第19条的第六款即”其他情况“,公正地作出赔偿申请人: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11200元、评估费17000元和財产损失费192万元,共计1953200元的决定,乃是义务机关重新拾回被镁业公司强大保护伞毁灭的公正,即重树司法公正,忠诚法律,敬畏法律的明智决策,明智决定!
      迟来的正义,不能再迟下去了!!!

      据此,屈辱难平的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以获得公平公正!



     申请人:
     2020年8月1日
附最新证据1:1966号拘留决定书一份
        2,宜宾市中级法院4月24日刑事裁定书一份
        3,以前从未质证的32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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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5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法院,必须依法办案,秉公办案,忠诚法律而不是叛背法律!

发表于 2020-8-16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必须忠诚法律和敬畏法律!

发表于 2020-8-17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办案,忠诚法律,维护法院最起码的公信力!

发表于 2020-8-17 13: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公正,敢担当,才是忠诚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前置要件

发表于 2020-8-17 16: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8-1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发布:“坚持动真碰硬,刀刃向内,扎实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过硬法院队伍。"

发表于 2020-8-18 17: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8-18 22: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8-19 08: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8-19 12: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8-21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围观!

发表于 2020-8-22 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绝不能溃于蚁穴!

发表于 2020-8-22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8-23 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烂用职权,必须入刑!

发表于 2020-8-23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用法官法,严惩枉法裁判!

发表于 2020-8-24 15: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乱用职权,乱钢乱法,太无法无天了

发表于 2020-8-25 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依法回复当事人,维护法律尊严!

发表于 2020-8-25 12: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最高境界就是必须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20-8-25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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