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典增加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法者将医疗事故罪归类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中。突出了《刑法》第335条条文规定前半截“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规定的重要。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反有关医疗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前提条件,正是因为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才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才将其规定为犯罪。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却没有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那么就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只能将其作为一般的医疗事故,追究医务人员民事或者行政方面的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行为,如果不侵害或不可能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第2条、第13条对刑法所保护各类社会关系的规定,是犯罪一般客体的内容。它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是研究其他层次犯罪客体的基础。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同类客体的划分方法,将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类罪为一章。我国《刑法》将医疗事故罪归入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中。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反映了某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的直接客体才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是司法实践中凭借客体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理论上,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的数量多少,将犯罪的直接客体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以将复杂客体中的不同社会关系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为严重、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决定该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地位。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虽然不决定犯罪的性质,但也对某种犯罪的性质和主要特征产生重要影响。因为有的主要客体与同类客体相同,要在同类犯罪中区别此罪与彼罪,次要客体往往起决定作用。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次要客体是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秩序。细看《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法条本身的规定,本罪实属于结果犯,需要“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结果,而且也正是因为发生了这种严重的危害结果,才具有刑事可罚性。这种严重的危害结果直接侵犯了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因而将医疗事故罪置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更能突出刑法保护的要义。
关于本罪侵犯的次要客体,以“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秩序”的提法更适宜。医疗机构中的规章制度很多,与就诊人生命健康权利有直接关系的是医疗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医务人员正是由于严重违反了与医疗安全管理方面直接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制度设计才可能导致严重的危害结果。医务人员违反其他方面的管理规定,但是与医疗安全管理方面没有直接相关的联系,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应,更不得按照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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