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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的医疗机构转诊不信息公开联系电话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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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7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1301008778490F,法定代表人,李黎,地址: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8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广安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月成,任院长职务,地址:广安区民康街1号,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请求:
   第一、请求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于2020817日对申请人的违法且不真实的答复,第二、责令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答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069日向广安区人民医院邮政快递《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因本单位无救护车及急救医护专业人员,若出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救护车和急救医护专业人员依法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请贵院公开广安区人民医院双向转诊(包括广安区内的医疗机构出现急危重症患者转诊到广安区人民医院急诊科)的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急危重症患者向本医疗机构申请转入到广安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广安区人民医院到本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和转诊需要派遣调度救护车及医护人员的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转运到能救治的医院确保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和人民的就医安全。”,广安区人民医院于2020624日向申请人答复,其答复内容涉嫌抄袭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于202063日向申请人的答复,其主要表现在:回复内容几乎是把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替换为广安区人民医院略作了少量修改。
广安区人民医院于2020624日向申请人的答复违法且不真实:
第一、标题错误。广安区人民医院不是行政机关,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因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应依法纠正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关于院务信息公开的答复”。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
第二、适用法规错误。广安区人民医院不是行政机关,怎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
第三、告知的救济途径错误。广安区人民医院不是行政机关,怎能告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区人民政府或广安区卫健委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
第四、广安区人民医院未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公开广安区人民医院双向转诊(包括广安区内的医疗机构出现急危重症患者转诊到广安区人民医院急诊科)的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广安区人民医院于2020624日向申请人的答复“1、经检索,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未制定区内医疗机构之间的危急重症患者相关转诊的管理制度及流程;我院也未制定相关到诊所进行急救和转诊的管理制度及流程。”,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病人转院工作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05216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85号的规定“ 一、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每一所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至少2所以上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应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双向转诊协议签订后,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分级诊疗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并保持有效畅通,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此外,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医院等级间的上下关系在行政区划内进行双向转诊。 三、落实双向转诊工作(一)建立组织机构。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本地区分级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具体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分级医疗服务和双向转诊制度的统筹规划、协调组织等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双向转诊的组织、实施以及考核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医院上转和下转病人的信息。根据《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信息调查表》(附后),将双向转诊信息上报纳入统计制度,各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通过四川省卫生统计数据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报送上一月的双向转诊信息。(二)加强监督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要将患者下转率、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等服务效率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还要将医疗机构开展双向转诊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复审)挂钩,切实扭转不合理就医流向,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对在双向转诊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应当依法制定广安区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办法(包括急救转诊程序、急救转诊联系电话等),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应当依法责令广安区人民医院制定双向转诊管理制度(包括急救转诊程序、急救转诊联系电话等)并对外公开。
第五、广安区人民医院于2020624日向申请人的答复“2、若遇危急重患者需转入我院,我院联系电话已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在网络上可查询到。”,经在广安区人民医院官网查询,没有医疗机构转诊联系电话,也没有医疗机构急救转诊联系电话。详见广安区人民医院管网公开的联系电话。因此,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
第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的答复,申请人认为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的答复适用法规错误:申请人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来说不属于法定职责,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了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在医疗机构转诊和信息公开有明确的法定职责;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广安区人民医院一直没有公开医疗机构转诊联系电话属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和转诊急危重患者的权利。

      综上所述,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撤销广安区人民医院违法不真实的答复,并依法责令广安区人民医院公开医疗机构转诊的联系电话等信息。请广安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广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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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17 18:23
依法让广安医疗机构的转诊急危重患者联系电话120公开,希望依法查处违法违纪的代天棒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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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17 18:46
人民阅卷,纪委监察委应该依法查处这些不作为和乱作为,实际是失职渎职危害人民健康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17 19:16
市卫健委副主任代某公示提拔正县已被摆起,涉嫌违法违纪接受调查,等待官宣,区卫生执法大队队长主动辞去领导职务。这些猖狂的荒唐的邪说医疗机构不能打120,这下被法办处理一下,才能体现4加2治理和人民阅卷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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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17 19:47
广安区人民医院这么点医疗机构转诊联系电话之事就做不好,你还创三乙,真的丢人现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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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17 20:00
广安区司法局今日收到此申请书,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以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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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18 10:37
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让其儿子广安区人民医院抄袭出了荒唐违法笑话-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594739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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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18 15:01
人民阅卷,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不依法行动,但愿广安区人民政府能依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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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19 19:24
静等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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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20 08:46
曾卿市长在广安市庆祝第三个中国医师节大会上作出重要批示,未来广安卫生事业宗旨:让患者有尊严 让医生有荣誉。市卫健委分管医政的代副主任缺席今年医师节会议了,搞了一些荒唐的甚至违法违纪的代副主任让患者没尊严,让医生没荣誉甚至危害医疗机构安全和患者就医安全预计会被法办。卫生健康与促进法已颁布,按法定程序依法推动,相信政府会依法建设广安市急救中心(站),依法完善医疗机构转诊与120的管理制度并依法公开,明年的医师节能否依法实现,拭目以待!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20 17:16
关注政务、院务信息公开

 楼主| 发表于 2020-8-21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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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21 15:33
期待依法解决问题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21 15:36
为了一个医疗机构转诊急危重患者联系电话,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和广安区人民医院打太极,人民阅卷不满意吧,广安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法办理吧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22 13:51
应该早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早日解决医疗机构转诊的人为障碍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23 15:38
广安区人民政府应该早点依法做出行政复议结论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25 11:34
依法解决问题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26 09:43
持续关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8-26 11:34
代下架了就有希望了

发表于 2020-8-31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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