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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官违法 受害人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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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控告   (遗嘱继承)

    特别控告人:罗其香,女,生于1955年4月10日,汉族,农民,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高碑村9组,住址:武侯区簇锦街道铁佛路101号,电话:15308233599。
被控告人1: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李丽,职务,公证员。
被控告人2: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协会,住所地,成都市柿子巷11号。
被控告人3: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法定代表人唐卫,审判长潘芳。
被控告人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郭彥,审判长胡迪、审判员胡炀威、周岷。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依法治国,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反司法腐败等方略,其中法院故意枉法判决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上级党委、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应当予以管理查处。我现在向你们控告武侯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及其主审法官故意对一起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法律适用明确的遗产继承纠纷一案进行枉法裁判,并且制造假案,玩弄法律,戏弄控告人。整个案件让65岁的老人经历了三次裁判及向武侯法院信访办院长接访50余次都没有作出书面答复和具体解决方案,两级法院严重违背诉讼原则,认定2份不合法的公证遗嘱下判!利用公权力刁难、戏弄控告人,随意枉法裁判。
    案由:原告李静(继女)诉被告罗其香(继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控告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控告人1、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川成蜀证内民字第35293号公证书及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川成蜀证内民字第55550号两份公证书,确认不合法。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渎职,不以法律为准绳,不以事实为依据,相互串通办金钱案的违法行为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案三查”的规定》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撤销不合法的一二审判决,应当给控告人作出书面公平公正的具体解决方案。
事实与理由:存在虚假证据的问题
一、(2018)川成蜀证内民字第35293号公证遗嘱和(2018)川成蜀证内民字第55550号两份公证遗嘱制作实体不合法;  (详见情况说明)
  (1)该两份公证遗嘱均属公证员李丽单独制作,按办理遗嘱公证相关规定须两人以上办理,且本次两份公证遗嘱制作不合法。(2)该两份公证遗嘱制作询问立遗嘱人时没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现场,两份公证询问时无1人在场。
二、(2018)川成蜀证内民字第35293号公证遗嘱和(2018)川成蜀证内民字第55550号公证遗嘱缺少真实性;
1、两份公证遗嘱立遗嘱人签字及捺手印明显有质疑,且在两份公证遗嘱卷内没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签字按手印确属本人,(见两份公证遗嘱)。
2、2018年10月31日立遗嘱人(草稿)中一、所述公证员李丽并未向立遗嘱人的配偶罗其香核实共有二套房屋的真实性和配偶有无生活来源??
   3、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询问告知书载明:第三页,第十排显示;询问人:截止你办理本公证遗嘱时,有依靠你生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吗?你的配偶有无生活来源?如有上述情况,你应当在今天的公证中为这些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可能导致你今天所立的公证遗嘱在今后会被认定为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详见询问笔录告之书,控告人向武侯法院提供了社区,街道办、及生产队的困难证明(全年7300元)每月仅600元的青苗补贴费,连低保都不如。事实证明:因立遗嘱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已给她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公证书。
    4、立遗嘱人陈述:601号房屋租出去取得租金也一直交给了罗其香,她有自己的生活来源,不依靠我生活,(1)即然罗其香在收取601号房屋的租金用于自己生活来源;立遗嘱人2018年10月31日又将601号房屋作为遗产分配?询问笔录载明:你今天所立公证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则原遗嘱中相抵触的内容无效。(见询问笔录第三页第18项)。(2)遗嘱受益人、利害关系人之间“无纠纷”的,应选择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遗嘱受益人、利害关系人之间“有纠纷的,应选择到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遗嘱继承纠纷,(详见询问告知笔录第三页最后7排)。事实证明:控告人之前在法院已有3份离婚纠纷案在前,而公证员在审查中也未核实,所以本次两份公证遗嘱依法应当全部无效。
二、被控告人2、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协会2019年6月28日作出成公协诉(2019)10号不予受理公证复查投诉意见书,使用法律法规错误,有意充当被控告人1的保护伞,向被控告人2投诉被控告1人作出[35293]号[55550]号两份公证书制作不合法“而不是公证事项争议”。
  三,被控告人3、成都市武侯区法院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川0107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未采信控告人递交的三性无异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口述不实,将有多种质疑而不真实的证据(公证遗嘱)下判,显然违背法律的公平。
   (1)、即便是有效:也应参照立遗嘱人主张的“份额”下判。但审判长潘芳故意违背事实和证据,在审判案件中利用职权渎职,办理金钱案及乱收被告诉讼费都不以法律为准绳,不以事实为依据,其行为是站在李静的辩护律师角度帮李静争夺霸占控告人的财产,明目张胆的制造冤假错案,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作出枉法判决!将活着人罗其香的房屋作为遗产判给我丈夫李成全前妻之女李静继承享有50%份额。(见判决书第二条)
四、被控告人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01民终12277号民事判决书,在一审中明显将活着人罗其香的房屋作为“遗产”判给她人,违法取消了属于合法配偶的“份额”,明目张胆的制造冤假错案,且被控告人4袒护包庇下级法院共同获益并充当保护伞不予纠错。
    (1)、把活着人罗其香的房屋作为了“遗产”判给李静,把“遗嘱”人主张的“份额”取消了,将“份额” 涉及的房产,认定为全部房产,判归李静一人继承, 把依法应当作出处理的房屋而不作处理,剥夺了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未正确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24条规定,违反了《继承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6条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1条规定下判。(判决书为证)
(2)、认定“份额”判决错误,同案不同判;(红牌楼与铁佛新居两处房屋)两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内容,包括用词、用语、标点符号都相同,对遗嘱中的“份额”问题,一二审在判决时,回避了这一关键性的问题,两份公证遗嘱内容同样,都有“份额”,仅地点不一样,立遗嘱人李成全没有主张婚前个人房产属个人所有,“份额”二字说的非常清楚明白,但在判决中:把两份遗嘱中属于合法配偶的50%“份额”全部抹杀了,造成两份公证遗嘱同案不同判。违反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50%)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一半(50%)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依法公平公正的将“红牌楼北街9号附1号、附2号的房屋(合计面积61.93平方米)”与“铁佛新居5栋4单元601号房屋(面积45.38平方米)的两处房屋判决由李静继承享有50%,罗其香享有50%,才能显示公平公正。
(3)、铁佛新居3栋1单元202号房屋不属于遗产,因控告人还活着,法院违法将活着人罗其香的房屋作为遗产下判!一二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竟然把被继承人李成全的合法配偶罗其香的一半作为了遗产分配,并且剥夺了罗其香对另一半及遗产的继承权。
(4)、一二审法院将罗其香与李成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全部判给李成全的前妻之女李静一人继承,严重违背《继承法》《婚姻法》《监督法》和《违反公证程序》第三条第(三)款,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只是在离婚时证明其资产是归谁所有,一旦去世,婚前财产同样可以被继承)。但被控告人4故意违背事实等规定作出枉法裁判!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控告人与立遗嘱人婚姻长达19年之久,由于法律规定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非常明确具体,但一二审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下判。
    (1)、红牌楼北街9号附1号搭建瓦房铺面的处理问题。依法应当作出处理而“不作处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留下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未取得产权证的搭建瓦房铺面一间,归谁使用问题,与李静存在争议。
   (2)、川01民终12277号民事判决书第18页(三)载明:“关于是否应当在本案中处理位于红牌楼北街9号附1号搭建瓦房铺面的问题。经查,该搭建瓦房铺面未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证实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李成全的遗产,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3)、控告人坚持认为:“不予处理”十分不当,其严重错误:(1)、法院所谓的查明,属于断章取义,把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执行局,2006年3月1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关键性内容去掉了。其《处罚决定》中(2)、“立即整改”,已将排水沟盖上了水泥预制板,已按要求整改了。(3)、罚款肆仟元,罗其香已经缴纳4000元(附件票据);(4)、搭建瓦房铺面16平方米实为罗其香一人出钱出物出力修建,有证人证言,有书证和物证已在卷佐证,至今已使用了16年;(5)、“不作处理”违反了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1条规定,即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不作依法处理,让谁占由谁使用,必然导致社会矛盾增加。搭建的瓦房铺面16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应判决给交纳罚款的整改人罗其香使用,这才符合最高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才能有效地防止矛盾发生,原审裁判“不作处理” 留下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秩序稳定错误,已经发生多次群体性事件和多次报警,110派警察维持社会秩序,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因此,请求依法纠正。
    (4)、一二审诉讼中,关于房屋租金87万元属夫妻共有财产分配的问题: 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租金87万元,月租金收入11933元,法官采信了原告李静口头陈述“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且无任何证据证明,仅凭李静的一句话,法院不作出结论,就不了了之。
六、关于一二审法院乱收诉讼费的问题:(详见乱收诉讼费的举报信)。
    七、 控告人对(2019)川01民终12277号民事判决不服,于2020年1月14日向中院申请再审,案号(2020)川民申82号民事裁定书,他们相互串通勾结,仅在错误的判决书上审查,明显走过场,相互包弊,程序空转,没有为控告人纠正错案,2020年3月24日驳回控告人的再审请求。
被控告人1、按照错误的判决书对控告人的房屋采取强制执行,且控告人2020年3月17日向被控告人1递交了(2020)川0107执873号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被控告人1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至今未向控告人作出是否受理裁定书的行为违法。并且控告人2019年3月24日收到被控告人作出的(2020)川0107执873号履行完毕通知书,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综上事实证明:武侯区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造假案,真是费尽心思办理金钱案,将活着人罗其香的房屋作为遗产判给她人,取消了属于合法配偶的份额,对控告人所提岀的问题全部不作审理和不予支持??我与法院无冤无仇,为什么这样害我,如果法院依法办案,也不会让控告人陷入诉讼上访申诉之路,这都是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枉法裁判所造成的结果!
尊敬的上级领导,我的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可是法院处处刁难,推拖戏弄我,应对了一句话,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是多么悲哀。但是我相信党,相信人大和人民的法院一定会对这样的司法腐败进行斗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案三查”的规定》一定会调查核实该案,查处违法办案人员给控告人一个滿意的答复。
                              
                                特别控告人:罗其香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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