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女子遇事冲动致人伤残,赔了82,093元——
田某,女,69岁。邹某,女,29岁。两人同居住于蓬安中星名都小区同一楼栋,该栋楼的楼顶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邹某居住在顶楼,平常下雨时,楼顶水槽处会漏水。2019年11月3日12点左右,邹某带着扫帚和刷涂料的小毛刷到楼顶,打算在水槽处刷点涂料进行补漏。邹某上到楼顶时,田某丈夫正在楼顶摊晒芡粉,位置靠近水槽。邹某用扫帚扫水槽的灰,田某丈夫认为扬起的灰尘会洒落在芡粉中,为此二人发生争吵。 不一会儿,田某上到顶楼给丈夫(王某)送午饭,了解情况后又和邹某发生争吵,期间还互相对骂,后邹某冲过去朝田某踢了一脚,田某倒地后,邹某又用刷子朝其头部打了一下,导致田某受伤。 2020年4月21日,田某经医学鉴定认为: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拾级伤残;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术后,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拾级伤残。 2020年6月6日,邹某申请对田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2020年7月29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田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纠纷发生时,田某为农村居民家庭户,但在蓬安县城连续居住已一年以上。 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田某与邹某系居住于同一小区同一楼栋的邻居,本应和睦相处、友好往来。摊晒芡粉与楼顶补漏均属日常生活中常见之事,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友好协商,就能很好地解决因此产生的矛盾。邹某与田某丈夫发生言语上的争执,并未升级到肢体冲突。田某上楼后,邹某在与其对骂过程中,未能理性克制自己的冲动,对田某进行了身体攻击,导致田某受伤。邹某的动手行为导致田某受伤的主要原因,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邹某比田某年轻近40岁,在身体素质、体能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相应的对防止肢体冲突具有更高的忍让和克制义务,邹某不但未有效避免矛盾升级,还主动发起人身攻击,存在过错。田某在处理邻里纠纷时也未采取合理方式,不但未进行有效劝阻,还与邹某进行对骂,导致邹某情绪失控动手打人,也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邹某承担80%份额的赔偿责任,田某自行承担20%份额的责任。 合计产生费用102,616元。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邹某承担80%的责任,即82,093元;田某自担20%责任,即20,523元。
来源:蓬安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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