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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结婚时是刚需购房资格,离婚却变普通资格[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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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今年28岁,成都市户口。年中办理离婚手续。

离异前,夫妻双方曾于2019年参与成都市购房刚需摇号未中,故婚前双方未曾购置任何房产(前妻非成都户口未在成都缴纳社保无购房资格)。

目前离婚后,因居住需要,准备购置房产时,被售楼工作人员告之:离婚不满两年只能是普通购房资格。但我查了一下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政策。据此我认为,既然自己离异前家庭在全国范围未购置任何房产,且符合成都市刚需家庭资格,那么离异后,是否也应该符合刚需家庭购房资格?希望能尽快回复明确政策,有一个准确的答复,本人能在成都能真正有房可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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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成都市住建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于8月27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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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5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8月25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成都市住建局
发表于 2020-8-2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
您好!您反映刚需购房的问题,我中心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与您联系,您表示您为青羊区户籍,户籍已满24个月,目前离异未满两年,为离异单身家庭,离异前家庭无住房,咨询是否符合刚需购房的问题。
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成房发〔2018〕35号)规定,您目前暂不符合刚需购房。申请普通购房可以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西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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