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中纪委: 举报人:梁斌,男,生于1973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宜宾市高县人。 一、举报的问题: 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乱作为、不作为,不执行她亲自主持控告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二、基本情况: 1、2018年05月30日控告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局副局长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当天控告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限高等执行措施。截止2018年5月30日共计本金和延期利息181650元,2018年06月中旬被执行人还款5000元,法院转执行款5000元,四川高县法院2019年7月22日转拍卖被执行人车子款13601.68元,截止2019年08月31日共计209500元。 3、2020年元月03日在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218050元)并申请解除除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执恢23执四执行裁定书之外的法律诉讼和执行请求,并对按时还款与不按时间还款利息计算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要求。 三、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乱作为、不作为的具体表现: 1、2020年元月3日控告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法官、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明确了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息共计借款本息218050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按和解协议对本息的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6月23日借款本息243198元,四川高县法院2020年6月24日执行到位162229(截止2020年6月23日执行到位185830.68),两者相差80969元(243198-162229=80969).就对本案裁定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2、请问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还有80969元为什么不予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法律效力何在? 四、请求事项: 请求纪检部门督促四川高县法院依据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控告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本案。并依法追究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 举报人:梁斌 2020年 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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