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三、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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