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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云南水富一律师缘何轻易骗取四川宜宾法院生效裁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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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0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个奇葩案例,原被告双方交易价格是578.24万,被告支付400万元后拖欠178.24万元,原告到法院起诉未收到的尾款,结果却...
司法队伍再不整治,真的破坏了国家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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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幕昭,中共党员,现任四川西南半壁文物公司董事长,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投资人、“宝锶泉”品牌创始人,借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第三驻点指导组正式入驻宜宾市之际,以亲身遭遇实 名 举 报 云南水富县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红全、李涛代理涂江应诉刘幕昭2017年和2019年两次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状告涂江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串通云南水富县公检法的内鬼,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宜宾市翠屏区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定和判决书,堂而皇之非法占有受害人刘幕昭的巨额财产,至今逍遥法外。
  2017年初,受害人刘幕昭为讨回自己被恶意投资人涂江恶意拖欠的178.24万元股权转让金尾款以及涂江恶意违约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向被告人涂江提起民事诉讼。被告的代理律师邓红全、李涛在应诉民事审判中串通云南水富县和昭通市司法队伍中的内鬼,以涂江等人捏造的事实,以刘幕昭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为由,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利用国家暴力机器,抢夺民营企业家刘幕昭的财产,限制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常司法秩序。
  涂江的代理律师邓红全向翠屏区法院递交了云南水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刘幕昭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正在立案侦查中且与刘幕昭和涂江的股权转让有关联的《情况说明》《立案告知书》,还递交了云南水富县法院关于刘幕昭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移送函》,两位代理律师以此为由代理涂江书写的《中止审理申请书》。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以上述非法证据为由向刘幕昭下达了(2017)川1502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幕昭的诉讼请求,并将本案移送水富县公安局,剥夺了被害人刘幕昭的诉讼权利!被告涂江及其代理律师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已造成严重的后果,刘幕昭不但没有收回自己的钱,反被枉法逮捕坐牢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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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幕昭获云南水富检察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正式作出对刘幕昭无罪《不起诉决定书》后,受害人刘幕昭于2019年初再次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对被告涂江恶意拖欠股权转让金尾款的违法行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涂江及代理律师邓红全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为帮助涂江长期非法占有刘幕昭的巨额财产,经精心策划组织故伎重演,利用其在云南昭通市和水富县司法队伍中的关系网,再次通过刑事手段再次插手民事纠纷,由被告涂江及妻子欧晓萍向法院提供伪证《资金往来情况证明》,由涂江代理律师邓红全向法院递交盖有水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印章的伪证《昆明云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和盖有云南昭通市检察院控申处印章的虚假《情况说明》(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申请对刘幕昭涉嫌刑事犯罪不起诉决定书还在立案复查之中),紧接着律师邓红全、李涛以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云南水富和昭通市两级法院对刘幕昭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干扰破坏宜宾市翠屏区法院的民事审判,从而骗取了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150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2294号生效判决书,以合法形式再次达到非法占有目的。
  上述行为导致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以上两个判决书自相矛盾,即“原审判决书认定原告刘幕昭自认已收到被告涂江400万元,尚欠178.24万元的股权转让金不是事实,178.24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故判决驳回原告刘幕昭的诉讼请求”。
  而二审生效判决书却首先认定“被告涂江已支付原告刘幕昭400万元是事实(但二审判决书对涂江支付刘幕昭的400万元究竟是股权转让金还是赠予款?其性质未作确认),显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判决书还认定双方当事人成交的20%股权转让金只值178.24万元,故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审判决”。
  明眼人不难看出,本案被告是具有民事和刑事自制能力,明知自己在支付原告400万元后还在三方协议中自认应补缴原告178.24万元。这一行为被告涂江是自愿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而法院作为民事纠纷审判机关,凭什么依据对双方当事人的20%股权转让金进行重新定价只值178.24万元?并且一审法院凭什么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采信伪证(审计报告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审法院明知原审判决书采信伪证,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使用法律错误,为何还要维持原审判决?
  特别需要说的是,2019年9月11日,云南省水富市检察院对刘幕昭被枉法逮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2019年10月11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不良律师邓红全、李涛代理诬告陷害刘幕昭的起诉状!以上生效法律文书充分证明被告涂江及其代理律师在刑事诬告中都未达到的非法占有目的,却在宜宾市的民事诉讼中达到了!并且举报人有新的证据《水富县公安局对涂江和欧晓萍的询问笔录》中涂江及妻子欧晓萍都向公安机关承认尚欠刘幕昭的股权转让金,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本案涂江的代理律师邓红全、李涛在云南水富县是出了名的司法“黄牛”、司法腐败分子捞钱的“掮客”、保护司法腐败分子既得利益"防火墙“,这二人除在四川省宜宾市的诉讼中利用水富县公检法和昭通市检察院个别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宜宾市法院的民事审判外,还先后在云南省水富县和昭通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代理余江、罗国林等人进行虚假民事诉讼和执行,其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网络上有大量报道,在此不详述。
  另外,刘幕昭还掌握四川省宜宾市民生冷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女)多次向宜宾市有关单位和部门实名举报涂江(宜宾银信典当公司法人代表)长期向她发放高利贷,且数额特别巨大(上亿元),已涉嫌非法集资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偷税漏税罪,却没有一个单位给刘幕昭一个合理的解释,至今未被查处。
  综上所述,涂江及其代理律师这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的犯罪嫌疑人长期作恶多端,未受法律制裁,究其原因,正如涂江的妻子欧晓萍2017年8月29日下午在云南省水富县法院大门口当着两位媒体记者的面威胁受害人李平说:"我们花了五十万元把你们抓了进去,没想到你们竟然出来了!我们这次再花五百万元把你们重新抓进去,叫你们再也出不来....”
  通过以上事实证据,不难看出,仅凭涂江及其代理律师非法占有的主观意愿,没有司法队伍中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不可能骗得宜宾法院的生效裁定判决书!因此,举报人强烈要求在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以涂江及其代理律师骗取宜宾市中级法院和翠屏区法院裁定判决为突破口,彻底深挖幕后云南昭通市和水富县的关系网保护伞,清除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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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司法界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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