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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环线

小区的这位“大爷”最近有点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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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仁杰(匿名发布)
狄仁杰(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4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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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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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了,“冰山”马上开始露出一“角”了!
辣评:细数广安“某大爷”的流氓行径!看上去要倒不倒的样子好丑!
https://mp.weixin.qq.com/s/eZKtocqTr_a98htiL9LiXg
咋看不到了呢 ?
程咬金(匿名发布)
程咬金(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5 08:16
这帖子遭移到深水区了?

发表于 2020-9-5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去猜哦,发个图,大家轻松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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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塘水深,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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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5 09:2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刑终168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利明,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四川省广元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广元市第六届人大代表(2014年4月28日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住广元市利州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开琦,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江阿源,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利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5)乐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苏利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检察员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苏利明利用担任中共四川省邻水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区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广安市委常委、中共四川省广元市委常委职务上的便利,在旧城改造、工程承揽、土地变更性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张某1、汪某2等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共计981.2378万元及虫草、包、手表等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原邻水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取得邻水县电煤调运权及公司经营,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1亲属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秦某1现金183.5万元及价值130万余元的商品房一套。2011年因秦某1被举报,苏利明遂以转账方式将130万元退还秦某1。
2.2008年至2012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其驾驶员贾某承接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贾某现金208.8362万元。
3.2008年至2012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安市金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万金山旧城改造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股东王某1现金共计123万元。
4.2008年至2012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工厂搬迁及土地变更性质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现金共计56万元。
5.2011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罗某1及其弟弟逃避刑事追究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罗某1现金及银行卡14万元,接受罗某1代付家具款2万元。2011年罗某1为苏利明父母修建工程造价为44.8016万元的房屋,苏利明弟弟苏某1仅支付罗某1人民币30万元修建款,罗某1免收余款14.8016万元。苏利明共计收受罗某1财物价值30.8016万元。
6.2007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对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予以关照,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3现金、商场购物卡共计30.8万元。
7.2004年至2013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原邻水县易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调政府帮扶资金、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公司经营者胡本理现金共计25.5万元。
8.2006年至2013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对广安意民煤电有限公司的企业发展予以关照,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谌明生现金共计24万元。
9.2003年至2009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对原四川省邻水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邻水县开发房地产项目予以关照,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现金共计14万元。
10.2008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对四川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安市开发房地产项目予以关照,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现金共计13万元。
11.2008年至2013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安市航瑞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工厂搬迁入驻工业园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平现金共计12万元。
12.2002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对重庆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县开发万兴都市广场房地产项目予以关照,2005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来现金10万元。
13.2004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对华西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廖某予以关照,先后多次收受廖某现金共计10万元。
14.2008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原华蓥市罗家沟玄武岩矿石销售部的经营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部投资人袁某1现金共计6万元及虫草一盒。
15.2005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对冯某1的生意予以关照,先后多次收受冯某1现金共计5万元。
16.2007年至2009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和平的兄弟承接广安区北辰湖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黄和平现金共计3万元。
17.2013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吴和坤在该市苍溪县经营的猕猴桃种植基地解决用水问题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期间收受吴和坤现金2万元。
18.2007年至2013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川省岳池县副县长张某7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张某7现金、商场购物卡共计22万元及手表一只。
19.2006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汪某2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汪某2现金共计20.5万元及虫草一盒、包两个、手表两只。
20.2009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副主任袁某2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袁某2现金共计14万元。
21.2008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安市前锋区人大党组副书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某6等人在工作上、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张某6等人现金共计11.8万元。
22.2011年至2012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安市委群众工作局、市信访局局长夏某2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夏某2现金共计9万元。
23.2006年至2012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熊某1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熊某1现金共计7万元。
24.2008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副局长张某4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张某4现金共计5万元。
25.2009年至2012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安市广安区教育局原局长王某3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3现金共计4.5万元。
另查明,2014年3月25日,苏利明被组织调查期间,除如实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三笔受贿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苏利明在组织调查前主动上交违纪款19万元,在组织调查期间,苏利明家属代苏利明上缴四川省纪委专户286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苏利明现金62万元,查封苏利明交予他人的合伙建房款92万元及部分房产,冻结苏利明实际持有的工行卡及其妻符某1华名下、妻妹符某2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资产。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苏利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苏利明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大部分赃款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利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对侦查机关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苏利明受贿所得人民币1805142.42元、符荣华在华西证券广安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名下资产及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长路59号2栋1单元21-3号商品房一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述款物折抵受贿款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苏利明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1.苏利明具有立功表现,原判未予认定。办案机关根据苏利明的检举将蒋某某抓获,并查证了蒋某某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立功。原判未予认定不当,请求二审依法予以认定。2.原判认定“秦某1收了张某1人民币200万元,在苏利明家送苏利明100万元”属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一是本案没有200万元资金来源的任何证据;二是200万元交付时间和细节均存在重大矛盾,更不足以认定秦某1交付苏利明100万元。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这100万元应该从苏利明的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3.原判认定秦某1为苏利明垫付的130万元购房款是受贿款属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一是苏利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秦某1垫付的130万元购房款的主观故意;二该款高达130万元,对苏利明来说是一笔巨款,还款时间延长并不妨碍对其及时退还的认定;三是苏利明退还该笔购房款的时间距其被宣布双规时尚有三年之久;四是苏利明并非因自身受贿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4.原判认定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万金山旧城改造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张某1、王某1人民币123万元属事实认定错误。一是关于收受王某1的50万元的证人证言与苏利明的供述存在多处明显矛盾,不足以认定;二是张某1人民币73万元中有40万元系苏利明参与广安区公安分局集资建房的售房款,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5.原判认定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其驾驶员贾某承接工程提供帮助,由其弟苏某1、苏某2多次收受贾某的120万元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一是该笔款项中的工程款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非法经济行为;二是苏利明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苏利明对其兄弟与贾某合作一事不知情,苏某1、苏某2均向辩护人作证称无论是投资还是分红之事,苏利明完全不知晓;三是贾某的判决文书中无一处表明贾某与苏利明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6.原判认定苏利明对罗某1免收的14.8016万元房屋修建尾款承担受贿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一是双方无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为房屋修建苏家已支付30万元,双方并未结算,系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罗某1所说的免除房款完全系其单方面的主观想法,苏利明并无接受的意思表示;三是检方提供的房屋造价鉴定未考虑到本案部分水泥、沙某、砖等材料是苏家自行买的,未在整体造价中予以扣除。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从轻改判。
苏利明在本院讯问时补充提出:1.原判认定其收受王某2的56万不属实,其原本说的是五六万元,办案机关故意写作56万元;2.原判认定其收受廖某10万元、熊某1人民币7万元、张某4人民币5万元、王某3人民币4.5万元、张某6人民币11.8万元的事实属实,但廖某是其同学、熊某1是其亲戚,相互之间属礼尚往来,且均属正常人事调动,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苏利明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量刑虽在法定幅度内,但仍属量刑偏轻。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利明利用担任中共四川省邻水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区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广安市委常委、中共四川省广元市委常委等职务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土地变更性质、案件查办、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981.2378万元及虫草、包、手表等物品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与原判一致。其中,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的事实涉及财物432.1362万元及虫草、包、手表等物品,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包括对性质提出异议的事实)涉及金额为549.1016万元,针对该部分事实,本院进行了重点审查和核实,现查明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关于秦某1放弃竞标后获得张某1等人“补偿费”200万元,秦某1将其中100万元送给苏利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2007年11月,时任广安市广安区区委书记的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邻水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1提供广安市广安区万金山旧城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万金山项目”)的信息,后又劝秦某1不参与该工程的竞争。秦某1放弃竞标后获得张某1等人的“补偿费”200万元,秦某1将其中100万元送给了苏利明。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邻水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让股权手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等相关资料。证实邻水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秦某1及公司的相关情况。
2.苏利明的任职情况。证实苏利明2003年1月至2005年9月任中共四川省邻水县委副书记、邻水县县长,2005年9月至2008年5月任中共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书记、广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2008年6月至2012年10月任中共四川省广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等职务,2012年10月至案发任中共四川省广元市委常委、广元市副市长。
3.广安市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资料。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1。
4.证人秦某1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苏利明给其打电话,让其参与万金山项目的开发。其考察了一下,认为这块地的开发价值很高,如果搞得好,利润应该上亿元。但后来张某1、冯某2、王某1包括广安区公安分局局长汪某1等人劝其退出,苏利明也给其打电话让其拿点补偿退出算了,以后类似的项目很多。其同意后,当晚张某2和其弟秦某2将张某1、王某1等人给其的补偿费两箱钱200万元搬到其车的后备箱中。其认为苏利明应该知道其得钱这件事,如果没有苏利明的帮忙,其得不到这200万元,遂决定送给了苏利明100万元。
5.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苏利明让其劝秦某1退出万金山项目,称以后有的是机会。
6.证人张某1、王某1的证言。证实秦某1被苏利明劝退万金山项目后,张某1的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给了秦某1人民币200万元补偿费。
7.证人刘某1(金山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张某1安排其支付200万元给其他竞拍人,付款凭证字第006号载明的万金山土地竞买前费用200万元,就是支付给其他竞标人的费用。
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07年陪同秦某1考察万金山项目,拍卖前一天晚上,其和秦某1的弟弟秦某2抱过两个纸箱放进秦某1的汽车后备箱。
9.证人秦某2的证言。证实万金山项目拍卖前一天晚上将装有200万元的纸箱从一个不认识的人车上拿出放入其兄秦某1车上,后按照秦某1的安排参加了该项目的拍卖,象征性地进行了举牌。
10.苏利明在侦查阶段对该事实予以供认。
二、关于苏利明收受秦某1人民币130万元购房款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2008年4月初,苏利明向秦某1提出欲购买成都市天府长城小区房屋一套,但钱不够,秦某1遂刷卡支付购房款共计104.5579万元。2010年,经苏利明同意,秦某1找人装修该房屋花费约30万元。2011年因秦某1被举报,苏利明担心秦某1出事会牵连到自己,遂以转账方式将130万元退还给了秦某1。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秦某1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08年4月初,苏利明向其提出欲购买成都市天府长城小区房屋一套,但钱不够,其明白苏利明是让其付钱,其遂刷卡支付购房款共计100万余元。2010年,苏利明让其找人装修这套房屋,其明白苏利明是要其支付装修费。装修费(含空调)约30万元,是其和装修公司结算的。装修完毕后苏利明也去看过。2011年上半年苏利明突然给其打电话说要还房款,其说不用还了,苏利明说先放在其这里,其也不好问还钱的原因,其理解苏利明不是还钱而是将钱暂时放在其这里。后苏利明向其转账130万元。
2.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单、付款凭证、秦某1账户资料。证实2008年4月5日谢卫碧购房一套,秦某1刷卡支付购房款共计104.5579万元,2011年4月5日、7日秦某1账户收到汇款130万元。
3.《情况说明》及举报材料。证实2011年网络上出现了关于秦某1在广安市邻水县违规购买土地的举报材料。
4.苏利明的供述、辩解和自书材料。证实2008年,秦某1在成都“天府长城”楼盘给其购买了一套价值103万元的房子,房产证是以其岳母谢卫碧的名字办理的。买房和装修秦某1共花费了130余万元。2011年因为秦某1取得的邻水县的一块土地出了问题,加上有人举报,其担心秦某1万一出事会牵连到自己,遂用两张银行卡一次性转了130万元给秦某1。
三、关于苏利明收受张某1、王某1人民币123万元的事实和证据(对该笔事实,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金额为90万元)
经查,2008年至2012年,苏利明利用便利,为金山公司投资万金山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股东王某1现金共计12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07年,其得知苏利明担任广安区区委书记,遂通过苏利明的老领导左文斯给苏利明打招呼,苏利明同意尽快启动万金山片区的旧城改造。2007年10月,万金山项目拍卖的通知挂在网上了,其找到张某1等人合伙。在土地拍卖前,其还和其他竞拍人串了标。在2007年12月下旬举行第三次拍卖时,其通过副区长汪某2得知保底价是7600万元,其与张某1等人遂以7900万元的价格中标。按照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分三次上交政府,因为金山公司资金紧缺,其请左文斯给苏利明打电话,尽快拨付拆迁款。2008年五六月,苏利明专门组织召开了常委会,决定金山公司先交500万元土地出让金给政府,政府再拨50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给金山公司,这样以政府先拨款、公司再交款的循环方式交清了土地出让金。2008年1月,其向股东张某1、刘某2、刘某1提出要拿钱感谢苏利明和汪某2,商议决定由其经手送给苏利明30万元,但其随后觉得送30万元少了点,遂在2008年春节前,又向他们提出再送20万元给苏利明,其他三个股东都同意了,加上先没送出去的30万元共50万元。2008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开车到广安区建安北路送给了苏利明。这50万元在公司账上的两笔支出凭证都已经交给了省纪委。
2.证人张某1(金山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为感谢苏利明在开发万金山项目上给予帮助(劝退秦某1后成功中标、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承接河堤护坡工程),五年以拜年名义送了苏利明10万元、在某茶楼送了苏利明20万元、在苏利明家楼下送了苏利明40万元、为苏利明老师祝寿送了3万元,共计73万元。本打算送给苏利明广安区公安分局集资房一套,但苏利明不感兴趣。其多次给苏利明送钱是因为苏利明起初是广安区区委书记,之后又担任广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在张某1取得万金山项目过程中,苏利明一直在帮忙,另外也希望借此拉近感情,以后有机会继续得到苏利明的关照。在万金山项目中,王某1通过左文斯与苏利明之前就已经串好了,整个项目就是一盘棋。
2007年底,苏利明在广安区当区委书记的时候,其负责修建广安区公安分局的集资建房的宿舍楼,该房2006年开始修建,2007年年底建成,有四、五套房子没人要。有一次吃饭的时候其给苏利明说送一套五楼的房子,当时这个房子的价格是每平方米850元,是预制板的,地段、质量、环境都不怎么好,面积100平方米左右,总价也就八九万元,苏利明让其不要提这个事情,显得对这件事情不感兴趣。2009年最后要统一办证的时候,张某1安排手下的人给苏利明开过集资款的收据(空开的,苏利明没交款)和购房合同,是以苏利明的妻子符某1华的名义开的手续,其把这些手续交给区公安局长汪某1转交给苏利明。等了一段时间,苏利明和他妻子符某1华没有来办房产证,其认为苏利明不要了,就安排人把这套房子卖掉。之前送给苏利明的73万元和这套房子之间没有联系,这套房子就是想送给苏利明。万金山项目中标后,王某1拿了50万元说是送给了苏利明。
3.证人刘某1(金山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王某1邀约其和张某1、李某3、刘某2一起合伙搞万金山这个项目,万金山土地拍卖前后经过了3次公司才得以中标,中标价是7900万元。如何上交79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其不清楚,只知道王某1和张某1在协调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事情。交给反贪局的单据共计18张。付款凭证字第006号,支出万金山土地竞买前费用200万元,就是张某1、王某1和其他竞标人串标时支付给其他竞标人的费用。因为万金山项目的取得、提前启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拆迁上需要协调,相关领导肯定也是在这些事情上帮忙了的,所以张某1和王某1需要花钱感谢有关人员。30万元是王某1叫其取出来交给他的,由王某1负责拿去感谢相关人员,至于这30万元拿给了谁其不清楚。2008年春节的时候,王某1又讲,需要再取20万元用于给领导拜年,其又取了20万交给了王某1,这笔钱是由王某1负责在送,至于送给了谁不知道。
4.证人秦某1的证言。证实万金山项目被苏利明劝退,张某1等人付给秦某1人民币200万元补偿费。
5.证人汪某2(原广安市政府副秘书长,时任广安区副区长)的证言。证实万金山项目是苏利明担任广安区区委书记时推出的一个项目,2007年在万金山项目启动之前,张某1和王某1通过张某3找到其提出想做万金山项目,张某1称已通过苏利明的老师给苏利明做工作,苏利明答应支持他们尽快启动万金山项目。之后,苏利明亲自主持召开了启动万金山项目的会议。万金山土地经过了三次拍卖,苏利明多次催促,要求加快进度,最后其通过张某4告诉了张某1保底价。
6.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让其劝秦某1退出万金山项目,后听说张某1给了秦某1补偿费。
7.证人张某3(时任广安市广安区规划和建设局局长)的证言。证实苏利明专门就万金山项目召开会议并研究决定土地出让金滚动缴纳,就是采取开发商缴第一笔土地出让金后,财政局再拨部分资金给开发商。如此滚动,直至金山公司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8.证人杨某(时任广安区常务副区长)的证言。证实万金山土地拍卖公告明确规定了土地出让金应该分三次缴纳,第一次应该缴纳2000多万元,第二次2000多万元,第三次3000多万元,共计7900万元。但是在实际过程中,由于苏利明的干预,并不是完全按照公告要求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苏利明确定了土地出让金解拨方式,这种方式是采用“倒腾”的方式,也就是开发商缴进第一笔土地出让金后,财政局先拨一部分资金给金山公司,再由金山公司上缴土地出让金,最后会议责成建设局、财政局照此落实。这是由苏利明提出并拍板决定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开发商的资金压力。最后按照苏利明的意见,财政局拨了4000万元给金山公司,金山公司再将这4000万元分两次上缴到财政。
9.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外单位包括苏利明的集资购房款是直接和开发商结算的,怎样结算不清楚。2008年或者2009年,张某1给过其一张写有“收到符某1华交来购房款10万元”的收款收据让转交苏利明。至于这10万元苏利明是否支付给了张某1,其不清楚。苏利明让其劝秦某1退出万金山项目,称以后有的是机会。
10.证人梁某(原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实万金山项目指挥部提出召开专题会议,苏利明主持常委会研究决定,形成会议决定万金山项目资金拨付。
11.金山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公司章程等文件。
12.广安区委办公会议纪要、广安区府议事纪要。证实苏利明主持相关会议,推动万金山项目开发工作。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件。证实万金山项目所涉土地拍卖、项目拆迁安置及调整规划指标等情况。
14.金山公司账务资料。证实2007年12月31日刘某1经手支付王某1、张某1开支30万元、王某1成都开支2万元、张某1开支3万元,2008年1月28日王某1费用预支20万元。
15.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记账凭单。证实2008年1月至9月金山公司共计缴纳7900万元,财政拨付金山公司拆迁补偿金4930万元、暂付拆迁补偿金共计4000万元。
16.广安渠江右岸护坡工程招标合同书、项目借款收据及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17.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调阅广安市公安分局集资建房款的缴款凭据存根,未发现苏利明及其妻子的缴款凭据。
18.王某1涉嫌行贿立案决定书。
19.苏利明在侦查阶段对该事实予以供认。
四、关于经苏利明同意由苏某1、苏某2收受贾某120万元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2008年至2012年,苏利明利用职务的便利,为其驾驶员贾某承接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由其弟弟苏某1、苏某2以合作分红的名义收受贾某1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贾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08年7月担任苏利明的专职驾驶员,直到2012年11月苏利明出任广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其不仅和苏利明本人有一些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也和他的两个弟弟苏某2、苏某1发生了一些不正当的经济关系。其是以李某1的名义进行的经营,2008年张某4加入。其主要经营交通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负责项目协调运作,李某1负责具体实施。如果没有苏利明打招呼或者其自身影响力,肯定得不到这些工程,就算得到了成本也不知道要增加多少。2008年,经与李某1、张某4等人商量,决定把工程项目的利润分成四份,三人各一份,剩下的一份由其拿去打点关系,但是主要是给了苏利明和他的两个弟弟,这个情况张某4应该是知道的。在和苏利明交往之中,其知道苏利明两个弟弟苏某2、苏某1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2004年其通过朋友承包了邻垫高速公路的机制砂供应,就想帮助一下苏利明的两个弟弟,以便进一步巩固与苏利明的关系,得到更大的收益。其把这个想法给时任邻水县县长的苏利明讲了之后,苏利明表示能照顾一下他的两个弟弟那是最好的。苏某1、苏某2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建设、管理。在当年项目拨款之后,其把4万元交给苏某1,叫苏某1拿回去补贴家用;2006年邻垫高速基本完工之后,其给苏某1转了6万元,让苏某1给苏某23万元;2007年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苏某1、苏某2两兄弟各转了10万元;2009年其给了苏某1、苏某2共40万元现金;2010年下半年,其给了苏某1人民币20万元,叫苏某1给苏某2人民币10万元;2011年下半年给了苏某1、苏某2人民币30万元现金。一共给了苏某1、苏某2人民币120万元。苏某1、苏某2既没有资金,也没有技术、队伍,根本就做不成工程,其就给苏利明说由自己出面,他的两个弟弟什么都不要管,只是请苏利明给区政府分管领导汪某2、区交通局局长熊某1等人打个招呼,到时候关照一下其这边的工程就行了,苏利明表示同意。
2.证人苏某1(苏利明的弟弟)的自书材料。证实没有投资工程也没有参与管理。2004年贾某在广安给其4万元;2006年终贾某转账至其工行卡6万元,其中3万元给苏某2;2007年底贾某转账至其商行卡10万元,苏某2也同样转账得了10万元;2009年底贾某拿了40万元给苏某1,其中20万元给了苏某2;2010年底还是拿了20万元,其中10万元给了苏某2;2011年贾某拿了30万元,其中10万元给了苏某2。拿钱的事情其和苏某2都给苏利明提过,苏利明同意贾某的做法,并给其说就按贾某说的办,让苏某1带上苏某2做事。
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和贾某、李某1合伙做工程,为维持与苏利明的关系,也有感谢的因素在里面,事先就说要给苏利明的弟弟算一股,所以工程的利润就是分成四份来处理的,有一份留给了苏利明的弟弟。利润是由贾某在处理,苏利明的两个弟弟在工程里面没有投资也没有参加管理。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贾某合伙做工程,2009年,贾某的朋友、原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某4也参与进来。贾某、张某4负责项目前期协调和后期催款。在广安市做过广安区交通局、建设局的项目。在工程建设中贾某有时候会在利润结算之前到出纳张孝成(张某4的弟弟)那里拿钱,不知道他拿这些钱去做什么。工程与苏利明的两个弟弟没有任何关系。
5.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10年七八月份,贾某让其报名承接广安市委办公楼维修工程,其拿四川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资料去报了名,当天下午公司中标,贾某对其取得工程是起了作用的,后其将承建该工程获得的部分利润13万元给予贾某。
6.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13年曾应贾某要求帮其在广安市思源大道的工商银行办过一张银行储蓄卡,存有现金15万元。
7.证人彭某1(贾某之妻)的证言和银行转账凭条。证实贾某安排其转款10万元给苏某2。
8.证人熊某1(时任广安区交通局局长)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苏利明曾经给其打招呼关照贾某在广安区交通局做点工程。交通局的部分工程没有通过招投标,都是直接指定给贾某和李某1来做的。招投标的工程是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的,只是在工程验收、结算和拨款时安排人及时处理。另外,在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如技术指导、协调服务(施工中和农民之间纠纷的协调解决)等,交通局都积极帮忙出面协调使贾某他们承建的工程顺利进行。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拨付凭证、评标报告等材料。证实贾某承包工程的情况。
10.苏利明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其利用职权和影响力为贾某承接各项工程项目提供了支持和帮助,贾某从2004年到2012年,先后多次以各种名义送苏利明共计210.5万元。其中以分红的名义给其弟弟苏某1、苏某2人民币120万元。
五、关于苏利明收受罗某1财物30.8016万元的事实和证据(对该笔事实,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金额为14.8016万元)
经查,2011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罗某1及其弟弟逃避刑事追究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罗某1现金及银行卡共计14万元,接受罗某1代付家具款2万元。2011年罗某1为苏利明父母修建了工程造价为44.8016万元的房屋,苏利明的弟弟苏某1仅支付给了罗某1人民币30万元,罗某1免收余款14.801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罗某1(广安市鑫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为感谢苏利明在其串通投标事发后给公安局长打招呼,使其和弟弟得以免受处罚以及为和苏利明搞好关系,多次送苏利明现金、银行卡及家具共计16万元,并免收房屋修建余款30万元。一是2011年至2014年苏利明岳父过生日,先后送苏利明银行卡及现金14万元,其中一张卡是叫弟弟罗某2去办理的。二是2011年,汪某2、贾某说苏利明南充老家的房子要垮了,要其去苏利明老家建房子。其安排妻弟程某按照设计方案把苏利明老家房子修好,苏利明他们家当时提供了一些水泥、沙某等物资。房子修好了,经过统计大约花了50万元,这个开支数目程某是给苏利明的弟弟苏某1说过的,苏利明认可这个开销。其把修房子的开支单据全部销毁了。2011年下半年,苏某1问修房子花了多少钱,其说50万元左右,苏某1就递了一个塑料口袋说是20万元,剩下的以后再给,其说剩下的就算了。剩下的房款苏利明及其家人在后来没有给过。三是房子修好后没多久,汪某2与其到南充去为苏利明老家的房子选购家具,一共花了四五万元,货款是汪某2付的,汪某2要求与其各出一半,其就当场给了汪某22万多元。
2.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其按照罗某1安排,给罗某1办了两张银行卡各存了5万元;2013年春节又按照罗某1安排去办了一张2万元的银行卡。2011年,因公司从前锋区购买土地有一些违规的地方,其被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拘留了十多天,罗某1交了1000多万元的罚款后其才被放出来的。
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受罗某1安排按图纸为苏利明重建老家房子,花费大约40万元。
4.证人汪某2的证言。证实罗某1帮苏利明修老家房子,修好后,其与罗某1、张某4、贾某、苏某1一起到南充看家具,苏某1选好了5万元的家具后,其和罗某1各人出了2.5万支付了家具款。
5.证人夏某1的自书材料。证实2011年受罗某1委托为苏利明老家作房屋设计。
6.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罗某1因为购买前锋镇的土地围标串标被举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把罗某1的弟弟罗某2抓捕了,罗某1怕被抓就跑到外地去了。其找了当时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徐浩,徐浩说苏利明已经给邓某局长说过这件事情,要罗某1把钱交了配合好就行。罗某1回来把钱交了,这件事就算完结了。
7.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在办理2012年罗某1、罗某2等涉嫌串标案的过程中,苏利明给其打过电话关心这个案件。
8.证人贾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罗某1的弟弟罗某2因为串通投标案被公安机关抓了,罗某1找其请苏利明想办法,只知道罗某2他们补交了10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后被放出来了。罗某1给苏利明修房,苏利明安排苏某1付过一次款,听苏某1说是10万元。2011年下半年,房子修好后,贾某陪同苏某1付了罗某1人民币20万元。后其陪罗某1和汪某2给苏利明老家房子买了家具。
9.银行卡存款凭条证实罗某2受罗某1安排办理银行卡情况。
10.收条两张证实罗某1分两次出具收条收到苏某1交建房款共计30万元。
11.夏某1提供其为苏利明老家所作房屋设计图。
12.四川正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造价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苏利明老家的房屋工程造价为44.8016万元。
13.起诉意见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缴款手续、关于罗某1等人串通投标案有关问题复函等材料。证实对罗某2刑事拘留、移送审查起诉、取保候审等情况;并证实罗某1缴款500万元给广安市财政局,侦查机关收缴罗某1人民币1000万元后,该案被撤回。
14.苏利明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并证实修房款一直没有支付,后来罗某1被公安局调查,其害怕该问题被牵出来,就叫苏某1支付给了罗某1人民币20万元修建款,并叫罗某1出具了收条,其余修建款至今未付。
六、关于苏利明收受王某2现金共计56万元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2008年至2012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工厂搬迁及土地变更性质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现金共计5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08年,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原广安氮肥厂)搬迁到前锋工业园区,需将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土地性质的变更需经广安市政府的批准,其找苏利明从中协调和关照,顺利完成公司的搬迁和土地性质的变更,遂于当年中秋节送苏利明30万元,是叫出纳李某2从公司账户上取的款。2010年国庆节又送了20万元。2011年春节又送了1万元。2012年春节又送了2万元。此外,2010年为感谢苏利明帮助恒立科技公司副总经理方崇德的儿媳调动工作送了苏利明2万元。送的钱是用酒水、餐饮、住宿和娱乐等发票充抵在公司账上报了账。
2.证人李某2(原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0年期间受王某2安排取过多次现金给王某2。
3.《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厂区改造项目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等相关文件。证实2008年4-8月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对老厂区整体改造、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的处置方案经广安市办公会议审查后通过。
4.《广安市广安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广安瓷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证实该局同意广安瓷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恒立化工有限公司。
5.广安区政府常务会纪要等相关文件。证实2011年4-8月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在前锋区的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
6.广安区常委会相关记录。证实2007年11月16日苏利明主持召开常委会,研究恒立化工整体搬迁有关事宜。
广安区政府常务会纪要。证实2008年3月25日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了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搬迁事宜。
7.苏利明在侦查阶段对该事实予以供认。
七、关于苏利明收受廖某现金共计10万元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2005年至2014年,华西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廖某为与苏利明搞好关系,以便日后得到苏利明的关照,多次送苏利明现金共计10万元,苏利明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从2005年至2014年,以拜年等名义共送苏利明10万元。不断给苏利明送钱是希望苏利明官越当越大后,如果个人有什么事情能得到苏利明的支持和帮助。在和苏利明交往期间,苏利明还专门问过廖某有什么具体要求没有,叫其明确,其说暂时没有,以后需要帮忙的时候再说,苏利明表示同意。
2.苏利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廖某为和其保持关系以便得日后到其关照,多次以拜年名义送其现金共计10万元。廖某没有找其办过事情,但是如果以后他有什么事情需要帮助,其肯定会帮忙。
八、关于苏利明收受熊某1现金共计7万元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2006年至2012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熊某1在任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熊某1现金共计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实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苏利明,2006年年底换届时熊某1被提拔为广安区交通局局长,对苏利明心存感激。2006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每年都送给苏利明1万元拜年。
2.广安市广安区委任职通知、区委常委会记录及干部任免表决表。证实广安区委同意提名熊某1担任广安市广安区交通局局长;2006年9月25日广安市广安区委决定熊某1担任广安市广安区交通局委员会委员。
3.苏利明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其和熊某1是上下级关系,熊某1为了感谢其提拔,并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以便其能在工作中给其关照,于2007年至2014年期间以拜年、拜节的名义送给其现金共计7万元。
九、关于苏利明收受张某4现金共计5万元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2008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4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张某4现金共计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4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05年通过苏利明帮助,其顺利调回广安区公安局并出任经侦大队大队长;2012年,经苏利明给广安市公安局局长邓某打招呼,其被提拔为广安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3年,经苏利明帮助,其顺利转任广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其每年都参加了苏利明岳父、苏利明本人的生日聚会,苏利明父亲和符某1华的生日聚会也参加过几次,每次都送了2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礼金,加起来一共有5万元。
2.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苏利明向其推荐过让张某4去广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任职。
3.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除张某4调任经开区分局副局长的事情是苏利明给其打电话要求帮忙的,在张某4调回广安区公安分局并出任经侦大队长一事上苏利明也给其打过电话。
4.张某4任、免职务文件证实张某4任、免职务的情况。
5.苏利明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张某4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以便在工作上给予他支持和关照,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以拜年、拜节、祝贺苏利明及家人过生日的名义多次送给其现金共计5万元。张某4想当广安市经开区的公安局副局长找其帮忙,其就给广安市公安局的副局长邓某打了电话,同时还把张某4的情况用短信发给了邓某,后来张某4顺利当上了广安市经开区公安局副局长。
十、关于苏利明收受王某3现金共计4.5万元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2007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3在任职等方面提供帮助,至2012年先后多次收受王某3现金共计4.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07年苏利明任广安区区委书记后,其被调任广安区人事局任局长,为表示感谢以及和苏利明搞好关系,其利用中秋节、春节或者苏利明生日的机会给苏利明送钱,共计4.5万元。
2.王某3任职文件及相关会议记录。证实广安市广安区委决定王某3任广安市广安区人事局党组成员、书记。
3.苏利明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王某3为感谢其在任职等方面的关照,多次以拜年、祝某等名义送其现金共计6万元。
十一、关于苏利明收受张某6现金共计11.8万元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2008年至2014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6等人在任职、工作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多次收受张某6等人现金共计11.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为感谢苏利明对其工作安排的关照,多次和广安市广安区大龙乡乡长及广安区人大副主任姚某以拜年拜节名义送苏利明11.8万元。并证实,如果苏利明不是领导,没有帮过忙,不会送钱给他。
2.张某6任职文件及相关会议记录。证实广安市广安区委决定张某6任广安市广安区大龙乡委员会委员、书记。
3.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其与张某6商议后每人每年出5000元,由张某6代表二人将钱送给苏利明。
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大龙乡任乡长期间,于2007年国庆节和2008年春节、2008年国庆节,分别与张某6各出资1.5万元,由张某6代表二人将钱送给苏利明。
5.苏利明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其与张某6因为工作关系认识,张某6为了报答其知遇之恩以及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以拜年、拜节的名义送其现金共计11.8万元。
综上所述,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549.1016万元的事实,亦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二审阶段,苏利明的辩护人提出秦某1翻证,申请本院核实秦某1的证言;苏利明及其辩护人并申请本院通知秦某1、王某1、王某2、张某1等人出庭作证。本院将上述意见转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核实,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证人在案证言稳定、自然,应予确认。根据苏利明辩护人的请求,本院通知秦某1进行了核实,秦某1表示其在侦查阶段证言属实,不存在翻证的问题,亦不愿出庭作证;而其他证人,本院并未发现任何翻证的信息或线索。同时,经本院审查,秦某1、王某1、王某2、张某1等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和自书材料稳定、自然,与在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苏利明检举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本院进一步核实查明:苏利明在检举蒋某某之前,汪某2已对蒋某某进行了检举,且苏利明提供的具体检举线索均未查实;对蒋某某已查实的犯罪事实,苏利明均未具体检举。因此,苏利明的检举行为对办案机关侦破蒋某某的案件以及抓捕蒋某某均未起到实质、有效的帮助作用,不构成立功。
针对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案件事实,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秦某1收了张某1人民币200万元送给苏利明100万元”属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秦某1证实万金山项目秦某1收了张某1人民币200万元,在苏利明家中送了苏利明100万元;证人张某1、王某1、刘某1证实秦某1被苏利明劝退后,金山公司给了秦某1补偿费200万元;证人汪某1证实苏利明让其劝秦某1退出万金山项目;证人秦某2、张某2的证言证实秦某1收到张某1等人200万元;苏利明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认该事实。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张某1等人的证言关于200万元的来源、交付时间等细节上存在出入,符合记忆规律,不足以影响该笔事实的认定。故苏利明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秦某1为苏利明垫付的130万元购房款是受贿款项属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秦某1及苏利明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及供述已充分证实就苏利明收受秦某1人民币130万元购房款、装修款一事双方已达成合意;从苏利明最初购房到其退款长达两三年之久,苏利明并无支付该购房款、装修款的意思及行为表示;苏利明于2011年之所以要将该款打到秦某1账户,苏利明供称系因“秦某1取得的邻水县的一块土地出了问题,有人在举报他,我担心秦某1万一出事会牵涉到我”,此也为侦查机关据此收集的举报秦某1的证据材料所佐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的规定,苏利明2011年归还秦某1人民币130万元,不足以认定为及时退还,不影响对其受贿性质的认定。故苏利明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金山公司投资万金山项目提供帮助,收受王某1人民币50万元、张某1人民币40万元属事实认定错误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首先,关于苏利明收受王某1的50万元的事实不仅有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也为王某1的合伙人张某1、刘某1等人的证言以及取款凭据等书证所印证,对该事实苏利明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其次,本案证据充分表明张某1送给苏利明40万元并不属于卖房的溢价款。证人张某1证实,本打算送给苏利明一套广安区公安分局集资房,但苏利明不感兴趣,其虽安排手下人以符某1华名义给苏利明开了集资款的收据和购房合同,但苏利明并未支付款项;证人汪某1证实,外单位人员包括苏利明的集资购房款是直接和开发商结算的;张某1并证实,苏利明夫妻没有交款也未来办房产证,张某1以为他们不要了,就安排人把这套房子卖掉了,但送给苏利明的73万元和这套房子之间没有联系;对以上事实苏利明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以上事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故苏利明及其辩护人辩称该笔40万元不应计入苏利明受贿金额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其驾驶员贾某承接工程提供帮助,由其弟苏某1、苏某2多次收受贾某120万元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贾某证实,其给苏利明说过邀请苏利明的两个弟弟苏某1、苏某2参与项目建设,什么都不用投入,到时分取“红利”,只是请苏利明给相关领导打招呼关照贾某的工程就行了,苏利明表示同意并支持;而事实上,苏某1、苏某2并无任何投资也未参与过建设、管理,而贾某一共送给了苏某1、苏某2人民币120万元,该事实不仅贾某认可,也得到苏某1以及贾某的合伙人张某4、李某1等人的证言印证;熊某1的证言并证实苏利明曾经给其打招呼说让其关照贾某在广安区交通局做工程;对以上基本事实苏利明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故苏利明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苏利明对罗某1免收的14.8016万元房屋修建尾款承担受贿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的问题
经查:在案证据表明,2011年罗某1为苏利明老家修房,房屋修建完工后苏利明仅支付了30万元,剩余房款苏利明及其家人并未支付;罗某1证实其免除剩余房款是为了感谢苏利明并希望和苏利明进一步搞好关系;苏利明亦供认修建款一直没有支付,后来罗某1被公安局调查,其担心修建房子没有付款的问题被牵出来,就叫其弟苏某1支付给了罗某1人民币20万元修建款,并叫罗某1出具了收条,其余的款项至今没有支付。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该房款并非正常欠款,而符合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至于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罗某1建房时使用了部分旧房材料,但并无证据证实旧房材料的数量及价值,且根据罗某1等人的证言,本案鉴定的房屋造价与罗某1实际为苏利明垫付的房屋造价基本相符,因此,即使存在使用部分旧房材料的事实,也对该笔受贿金额并不产生实质影响。故对苏利明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六、关于苏利明提出原判认定其收受王某2人民币5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
经查,该笔受贿事实是在办案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苏利明主动供述的,苏利明的供述与证人王某2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为广安市广安区常委会议等书据所佐证,足以认定。至于苏利明提出办案机关将其五六万元的供述故意写成56万元,经查,并无相关证据和线索证实且与本案其他证据不符,不能成立。综上,苏利明的对该笔事实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七、关于苏利明提出原判认定其收受廖某、熊某1、张某4、王某3、张某6等的财物,属礼尚往来、未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的辩解意见
经查:熊某1、张某4、王某3、张某6与苏利明是上下级关系,他们均证实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苏利明对其任职的关照并希望进一步与苏利明搞好关系,此也得到苏利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述材料所印证;至于廖某,其证实是看在苏利明仕途顺利,希望以后能得到苏利明的关照,苏利明也供认如果廖某以后有什么事其肯定会给予帮助。因此,苏利明的上述行为不具有礼尚往来的性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相关规定,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受贿。故苏利明的该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利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变更性质、案件查办、干部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1.2378万元及虫草、包、手表等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处罚。苏利明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退还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青
审判员 纪效明
审判员 李伟民
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  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发表于 2020-9-6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0-9-5 09:2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刑终168号

网上说第2条秦某1是杨应华呢?
后羿(匿名发布)
后羿(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7 14:41
大爷如何当选的

发表于 2020-9-7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9-10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选吗?
程咬金(匿名发布)
程咬金(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12 21:11
啥情况?
程咬金(匿名发布)
程咬金(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14 09:50
啥意思,看不懂

发表于 2020-9-14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久了,也没见下文呢?

发表于 2020-9-24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0-9-5 08:16
这帖子遭移到深水区了?

差不多

2022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0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0-9-24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20-9-25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9-26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在打哑谜,看不懂!
韩信(匿名发布)
韩信(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26 19:30
慢慢来 好戏在后头!

发表于 2020-12-30 16: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火舞(匿名发布)
不知火舞(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2-30 20:22
不知好久官宣
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2-30 21:51
冬天打雷不是好事,夜观天象,奇怪得很,总感觉今天疑似本地应有“事”发生吧,不仅仅是又降温吧,雷进去了?
韩信(匿名发布)
韩信(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2-31 08:14
开会被带走,有震慑警示教育作用,又有一些人失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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