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杏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违规选聘物业企业的举报信
广安市广安区中桥街道办事处:领导好!
一、兹有举报人基本情况: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棱,联系电话:199******,地址:广安枣园集团11楼。联系授权代表人:蒋雨雨 联系电话:189******。
二、被举报项目基本情况:广安市广安区银杏华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时的违规行为。
采购人名称:广安市广安区银杏华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何平:152*****)
三、举报具体内容
1、举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安市广安区银杏华庭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等有关规定及要求(见附件一)。本项目物业招标于2020年8月11日上午10时开标,通过专家评审后(见附件二),评选出了第一中标人: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得分87.56分;第二中标人:广安恒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得分87.36份;第三中标人:四川省洁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得分83.12分。但银杏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违背了由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汇鑫同创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的招标文件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没有按专家评审出来的结果公布第一候选中标人资格,违背了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前后两次发布了不同的中标公告(见附件三)。从而以广安市广安区银杏华庭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的编号:HXZB-2020-0128招标文件中约定:第七章 评标办法(五)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条款取消了我公司的中标资格。
| | 曾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事故、失窃案件、治安事件、媒体曝光影响声誉事件、损害业主利益未被行政部门处罚(处理)事件,在总得分的基础上,每一件(次)扣5分。 注:以上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行声明,若在评审过程中通过网络核查或第三方举报属实,中标后发现隐瞒不报或虚假响应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已经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
经2020年8月11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出来的1、2、3名物业服务企业都有不同的角度的【曾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事故、失窃案件、治安事件、媒体曝光影响声誉事件、损害业主利益】行为。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按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个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先是取消了第一名中标公司(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经人质疑后,又取消了第二名(广安市恒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标人资格;但对第三中标人(四川省洁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人质疑时,却以举报事实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应取消资格的条款为由,也没通过评审专家的再次评审便擅自确定第三名为中标人的决定。
2、事实依据:
根据采购人(业主委员会)和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汇鑫同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的广安市广安区银杏华庭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第(五)综合评分明细表的最后备注栏里不具备实质性响应文件要求的条款:【注:曾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事故、失窃案件、治安事件、媒体曝光影响声誉事件、损害业主利益以上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行声明,若在评审过程中通过网络核查或第三方举报属实,中标后发现隐瞒不报或虚假响应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已经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拒绝并取消了第一、二名中标人的资格,另擅自确定了第三名“四川省洁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二章:九、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二)......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和.....“四川麻辣论坛”.....还有“企查查”....等有关网络媒体查询到:第三名四川省洁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责任事故、媒体曝光影响声誉事件和损害业主利益的案件呢。并受到了广安市、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赔偿了业主经济损失7047元(见附件四);在网络媒体上查询到洁美物业员工找广安市委市政府讨薪,说洁美物业泯灭良心等媒体宣传(见附件五);而且还有现在服务的广安区西溪尚品小区时,小区业主在四川麻辣论坛网络媒体上举报电梯安全责任(见附件六);及现在的中桥办事处、莲塘湾社区管辖的:“华阳东方”小区业主签字达到了80%以上,要把洁美物业赶走的十几条意见事实公示(见附件七)。至此,恳请小区业主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组织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资格,如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也应一并取消。这样才能给所有投标人一个公平的结果和还物业行业一片净土及广安区银杏华庭小区全体业主们一个安宁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给社会一个公正的交代。
这次业主委员会招聘物业公司的程序是否合法?敬请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公平的认定?给业主委员会何平等人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和指定,严重的话给予其它合法的处罚呢!
特此举报!
日期:2020年8月28日
举报事实: 业主李波起诉四川省洁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案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02-27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1602民初3594号
原告:业主李兴琳
被告:四川省洁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民,总经理。
原告诉求:原告李兴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6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李兴琳于2013年购买广建西城名郡1栋2单元304号房,2016年4月23日开始装修,2016年9月装修竣工,2017年7月29日原告的父亲到房内,发现整个室内积水4.5公分深,随即请小区物管付经理一起到现场查看,发现积水是从厨房地漏灌出,李兴琳父亲付经理和保安李一起到二楼查看,并打开地漏下面的管道检查,发现管道内有砖块堵塞清洁工说一星期前就已经和付经理汇报原告的房屋有水流出来,付经理也去看过但是直没有给清洁工打电话,造成三个卧室木地板被淹进而全部变形,所有墙布下端被淹水后往上浸泡,套装门变形,脚线损坏,五个柜子下面被水浸泡变形,造成经济损失3万多元。被告的疏于管理导致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损失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洁美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装修后一直未入住,也未将房屋交予他公司看护,故他公司无法对其室内出现的情况及时知晓。原告住房的底下楼层是商业门市,是主管道所处位置,如果门市出租出去了的话,该管道就位于室内,应由业主负责。当时门市未出租,主管道的位置就位于外面,发现管道堵塞后他公司进行了相应维修,据图片可以看出清理出来的均是装修生活垃圾,说明堵塞是由业主造成的,业主是实际侵权人,原告应找业主追责若找不到具体业主则应由整栋楼业主共同承担.他公司不是本案事件的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洁美物业公司(乙方)与广安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乙方对广建西城名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服务内容: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原告李兴琳于2013年购买广建西城名郡1栋2单元304号房屋,2016年4月23日开始装修2016年9月竣工,原告装修后并未实际进入房屋居住。洁美物业公司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在小区发布过“温馨告知”广建西城名郡各住户因小区近期发生了几起人为原因造成主下水管道堵塞事件,生活垃圾(钢丝球、卫生巾、牙刷毛巾等)堵塞管道,生活粪水倒灌入住户家中造成很大个共计18590元;2018年7月8日地板、脚线1740元。
上述事实,有到庭诉讼参与人的当庭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2016年温馨告知、洁美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付正河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安区万盛街道五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室内受损照片、收据四张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琳室内地漏冒水系因小区主管道堵塞所致,主管道属于小区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被告洁美物业公司有养护、管理、维修的责任。被告曾就小区管道堵塞发布“温馨告知”在发现原告房屋淹水后及时进行了相应维修,此次管道堵塞主要是生活、装修垃圾所致,直接原因系住户使用不当,但被告洁美物业公司仍存在管理不善的过失,故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室内受损照片仅能够证明室内地板被淹并侵泡至墙布并不能看出收据中衣柜书柜、酒柜鞋柜的损坏情)况。故本院仅支持原告关于地板脚线及墙布的损害赔偿请求,共计5946+8148=14094元.2018年7月8日收据为购买新地板的花费,不在房屋受损范围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7047元。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被告四川省洁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兴琳赔偿经济损失7047元;
驳回原告李兴琳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李兴琳负担485元,被告四川省洁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以上这条四川省洁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违背了广安市广安区银杏华庭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中第七章评标办法第(五)综合评分明细表的最后备注栏里不具备实质性响应文件要求的条款:【注:曾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事故、失窃案件、治安事件、媒体曝光影响声誉事件、损害业主利益未被行政部门处罚(处理)事件,【这事广安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洁美物业赔偿业主的经济损失7047元,银杏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何平副主任说这件事不算责任事故、媒体曝光影响声誉事件和损害业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