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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婚姻法的十个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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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婚姻法的十个基本常识
1、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深圳律师咨询免费https://www.lawtime.cn/shenzhen。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6、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0、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婚姻法的十个基本常识”的解答。如果还有什么疑惑或者是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律师咨询免费https://www.lawtime.cn/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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