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件大事。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新规定”)与七个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细化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情形。 也就是说,困扰民众和法官多年的“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局面,终于可以被打破。 在此规定发布以前,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一直是件难事。
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总有一些限制。 限制来源于法条规定的抽象。 怎么说呢?我们来翻看《刑法》第二十条原文。 里面定义的正当防卫,普通人看了很难懂。
该条文中,有两个概念非常重要,但是写得不清晰。 一是“不法侵害”。 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理论上,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就算不上“正当防卫”。 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 问题是,这两个概念抽象到,连法律专业人士都会出现争议,更何况普通民众呢? 说白了,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到底怎么做才算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我这么反击,是否会被追责。 举个例子。 朱八拿刀抢我钱,我反击了,把朱八的刀抢了过来,然后一怒之下,我把朱八捅成重伤。 被抢钱的我这个时候,到底算不算防卫过当? 如果算我防卫过当,那以后王二再拿刀抢我钱的时候,我是不是只能原地不动,任由王二抢劫? 因为我一不小心反抗就可能把王二捅伤了,我被抢了,结果我还得坐牢。 要么甘愿被抢,要么反击坐牢,两个选项,选哪一个都挺难接受的。 好在,这份最高法的新规定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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