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大英县国土局勾结法院贪污侵占土地 四川大英县法院在执行潘久松借款396万余元一案中,查封商用土地9440平米和松子麻纺厂的全部资产。在公告拍卖工厂土地前,将其中750平方米土地申请政府划拨修建法庭和住宿楼。后公开拍卖时,高于评估价格拍卖了土地8564.8平方米和部分房屋,获款416万元,加上工厂其他资产200余万元等用于抵债。 大英县国土局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法院,被潘久松举报后,县政府撤销了法院的土地使用批文,明确了该土地属潘久松使用,但土地却被贪污侵占。 事实与经过 潘久松向上级举报大英县某人贪污执行余下的土地和资金反而被诬陷说资不抵债。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9执监3号执行裁定书,居然说潘久松的750平方米土地没有了,用一个划拨土地中的“土地测绘图显示”,说法院申请划拨的土地不在潘久松的土地之内。称2008年收归大英县政府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权证号变更为大国用(2008)字第5025号,变更为大英县顺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裁定书中一字不提纪要中法院申请划拨土地来源和土地划拨前土地是属谁人所有。执行借款396万余元,收取执行等费却离奇高达120余万元,潘久松要求说明各收费项目和另外200余万元资金去向,却只字不提。可见,该裁定书一字未提该院拍卖机器设备和土地、房屋的收入,只用评估金额来偿还债务。 潘久松购买破产企业蓬莱麻纺厂,该厂使用土地的政府规划和批文、大英法院的裁定书、大英法院执行庭的证明等证据,都能证实拍卖前的9440平方米土地归潘久松个人所有。拍卖8564.8平方米后,剩余的875.2平方米的土地应归潘久松使用。 2011年6月16日,大英县人民政府大府函[2011]33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关于县人民法院申请划拨土地的批复》的决定”2005年11月11日,县政府做出的《关于县人民法院申请划拨土地的批复》(大府地[2005]66号)同意将蓬莱镇人民政府在蓬莱镇花石街使用的国有土地750平方米,划拨给县人民法院作为修建蓬莱人民法庭用地,经查实该地块(位于原蓬莱镇交通上街242号)属被执行(潘久松)财产中所涉土地的一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9条规定: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2011年被大英县政府撤销了该土地证,怎么又冒出2008年土地过户给大英县顺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呢?潘久松多次去国土局要求查询,被国土局拒绝,法院也不让复印相关材料,请调查这个相互勾结贪污侵占人民法院执行人民群众剩余财产的犯罪团伙,维护法律的尊严,归还执行剩余的土地给潘久松。 潘久松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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