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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公布养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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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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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9月1日,米易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施行《米易县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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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养犬管理规定

为什么要出台这个规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县养犬的人越来越多,人犬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犬只吠叫,干扰人们正常生活;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犬只伤人,引发社会矛盾,导致疾病传播;规范和加强犬只管理十分必要。制定《米易县养犬管理规定》既是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提升米易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推进米易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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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方是限养区
本县新北社区、城北社区、河西社区、城南社区、杨柳湾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集镇及县内工矿区、游览区、康养度假区、港口、码头、车站及除以上范围内的新开发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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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养区有哪些规定
?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限养区范围内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当报居住地派出所批准。

?在限养区范围内,有关单位、居民需要养犬的,应当向县政务中心公安办证窗口或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实行一犬一证。

个人申请养犬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县的合法证明。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每户居民可以养几只犬
除经批准饲养犬产幼犬的,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 1 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疾人,每人限养 1 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养犬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携犬出户时,应将犬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犬绳不超过 1.5 米。
?携犬出户时,为犬佩戴犬牌等标志标牌;给犬使用防咬伤安防器具。
?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携犬出户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携犬出户时,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攻击行人的行为。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育苗。

犬只伤人怎么办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并依法承担责任。

违反本规定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县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之规定: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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