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9月3日电(记者 康锦谦)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保护公众参与举报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四川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从今年8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情形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管道、槽车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其他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能获得什么奖励?记者了解到,在奖励设置上采取奖金和精神奖励两种方式。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具体奖金标准在各市(州)制定的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另外,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单位或本人同意,可以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环保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据了解,市民可通过各级12345、12369热线电话或来信来访,通过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以及新媒体等方式举报。
此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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