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面2月25日,恩阳区委区政府两办联合下发了《中共巴中市恩阳区委办公室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恩委办〔2020〕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恩阳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中的执业律师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由中标律师事务所选派10名执业律师向区委区政府集中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区级党政部门的法律顾问从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中的执业律师中选择聘任”。 问题一:请问,该份《实施细则》的内容是恩阳区司法局先行起草,再上报区委区政府审核通过后下发的?还是先由恩阳区委区政府起草,再由恩阳区司法局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下发的?如果是前者,那么《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主要体现某些人的个人意志,还是司法局党组的集体意志? 问题二:恩阳区委区政府与恩阳区党政部门之间系隶属与被隶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是二者在法律上又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既然恩阳区司法局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中标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只包含为恩阳区委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为恩阳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那么中标金额确定的服务范围就不应当包含中标律所为区级党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如是这样,恩阳区委区政府两办是否有权直接要求区级党政部门从中标的律师事务所选派的10名律师中选择聘任,并与其强行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请问,《实施细则》这样的规定有无明确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是否属于以令代法、以权代法,违背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否属于变相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决定由一家律师事务所垄断本可以由恩阳区党政部门自主决定的事务?是否属于强行排除了其它更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和更加专业的执业律师参与为恩阳区党政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公平竞争? (二)2020年5月25日,恩阳区司法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5119032020000142)的方式采购恩阳区委区政府法律服务项目,采购项目最终由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目前只是系巴中市范围内律师人数最多的律所)以中标价43万元中标项目,根据中标公告的表述,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主要为巴中市恩阳区区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时间:1年”。 问题一:本次公开招标活动实体及程序是否均合法合规? 首先,中标价格43万元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是否只包含两项服务,即:为恩阳区区委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根据巴中市恩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中标人派遣执业律师为相关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其次,中标金额43万元是否还包含由中标的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为恩阳区的区级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如果不包含上述服务,那么恩阳区司法局是以哪些政策和法律为依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由中标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派遣的作为巴中市恩阳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执业律师,同时根据巴中市恩阳区区级部门委托,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其服务内容、服务费等由中标人与委托单位另行协商确定”。如果恩阳区司法局对招标文件中的上列表述是根据恩阳区两办文件精神作出的属于强制性规定,那么恩阳区政府所属部门有近30余个(依据恩阳区政府网站提供的政府部门信息计算,这还不包括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所属镇人民政府),我们以每个政府部门以每年1.5-2万元的法律顾问费用计算,是不是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从表面上看,只是由中标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以43万的价格中标区委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而实则是再由中标律所与所有区政府部门以签约《法律顾问合同》的方式收取潜在的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经粗略统计两者相加总额可达近百万元?既然这超出的潜在50余万元顾问费最终也将由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那么恩阳区司法局为何不在本次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中将恩阳区委区区政府所属的全部党政部门的法律顾问服务一并纳入招标范围之内呢?再加之恩阳区委区政府两办下发这份《实施细则》之后,很有可能对区政府所属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产生效仿效应,那么中标的四川宏坤律师事务很可能实际收取的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总额(包含中标项目的43万元)保守估计可达到150余万元。请问该份《实施细则》出台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为了更好的为恩阳区委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呢,还是更好的为中标律所提供有偿法律顾问服务? 其三,请问采购单位恩阳区司法局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出发,在招标公告中必须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作出地域上的限制性规定,这种地域限制条件的设置是否在事前通过了合法合规性审查?恩阳区司法局在政府法律购买服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关于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第8条是这样规定的:“注册地未在巴中城区(含兴文、恩阳城区)的,应在巴中城区设有分所,并具有司法行政机关核发且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经查询本次政府采购的评标报告,在全省规模和实力远远强于中标律所的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不得不联合巴中本地仅有三名执业律师的四川蜀川律师事务所联合竞标方能通过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审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同时《政府采购法》第8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虽然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已经结束,但是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真正做到了在实体和程序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恩阳区委区政府两办下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是否与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文件精神相抵触?恩阳区司法局作为区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门是否对恩阳区委区政府两办在下发《实施细则》之前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的严格审查和把关? 恩阳区委区政府两办《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中关于“法律顾问团”的设置是这样规定的:“应当建立包含法学专家、恩阳区范围内注册并执业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司法行政人员等在内的区级法律人才专家库。” 按照通俗的理解,既然区委区政府成立的是法律顾问团,那么法律顾问团的所有成员应当都具备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资格才符合成立法律顾问团的目的。然而根据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第四条规定:“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恩阳区委区政府两办出台的《实施细则》将能够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的成员扩大到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司法行政人员等”。那么请问?依据中办国办文件精神,恩阳区司法局是以什么标准评判以上人员能够成为恩阳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成员,又是以什么标准认定他们均具备法学专家的身份?而从我国现行有关政策法律上解读,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司法行政人员既然在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上都存在地域和资格上的限制,那么他们目前是否能够以法学专家的身份为各级政府、各级党政机关、政府派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恩阳区自2013年6月3日正式成立以来至今已有7年多时间,清晰记得,恩阳区在成立的当年就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在“义阳二街”挂牌成立,隆重开业,当时可谓万众期盼,前景光明,但是就是这家在恩阳区唯一存在的律所从成立之后便在短时间被当时的律所负责人注销,黯然撤离恩阳,随后又在巴中市区重新成立新的律所。尔后,在长达6年多时间多时间里,恩阳区至今再无新的律所注册成立。最后请问,恩阳区司法局作为属地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的主管机关,将在下一步的司法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吸引新的律师事务所入住恩阳区储备了哪些优惠政策,提供了哪些便利条件,目前有没有什么实际性举措努力为恩阳新区未来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奉献你们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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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恩阳司法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8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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