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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律师在线咨询:注意了,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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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9月3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最高检等三部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正当防卫问题迎来了解决的契机,这历来是社会热点新闻中常被关注的问题,现在看到了纠正的可能。最高法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有着积极的意义,这让基层执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最高法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要求:
  ①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②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③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为统一法律适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解读《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几个亮点:
  1、个案具体分析,结合一般人在当时环境下的反应,不能以事后正常情况下冷静的标准去评判,这改变了之前事后理性分析的标准。
  2、 扩大了正当防卫的前提,即只要是不法行为就可以,之前的标准是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3、 扩大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已经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比如盗窃案件中,不法侵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财物,但是可以通过追击等追回财物的,可以认为是不法侵害仍在持续。
  4、 扩大了正当防卫的对象,即如果对方多人,那么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无论对方是不是正在侵害你的人,如果对方是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不法侵害,可以反击。
  5、 最普遍的一种正当防卫,双方因琐事发生了冲突,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克制下对方依然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是正当防卫。如果冲突结束了,一方又实施打击报复的,那么另一方的还击就是正当防卫。这一条生活中很普遍,之前认定都是无论后动手的一方怎么样,都是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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