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9月8日)胡代国陪同冯亚宇去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申请行政赔偿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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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9月8日)胡代国陪同冯亚宇去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递交了行政赔偿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收取冯亚宇行政赔偿再审申请及材料清单
行 政 赔 偿 再 审 申 请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终审上诉人):曾祥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终审上诉人):冯亚宇
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终审被上诉人):安岳县人民政府,地址:安岳县柠都新城柠都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县长。
再审申请人曾祥凤、冯亚宇因诉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川行赔终101号及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7)20行赔初2号,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第三、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再审请求
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川行赔终101号(以下简称终审判决);撤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7)20行赔初2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2、改判被申请人执行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原地就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重新安排土地104.2平方米给原告建房或在原定进修校安置点面向大道方向赔偿原告地面层房屋104.2平方米,在二三层赔偿原告房屋201.13平方米。
3、依法支付过渡费、室内装修费、残值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重置房屋补偿费、、水电气闭路电视上户费、搬迁费等费用。
4、赔偿申请人维权多年的误工费、车旅费、打印复印费、委托人代理劳务费等费用伍十万元。
事实及理由
本案焦点:曾祥凤的房产证岳阳第0801121号载明,案涉房屋建造于80年代。终审判决书第3页1-4行查明:经政府测绘该房总面积303.33平方米,宅基地确权面积为104.2平方米。一二审判决:赔偿面积为208.4平方米(包括32平方米的门面房)。
判决赔偿的面积远远低于同组已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完全无证房屋的补偿面积。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是否纵容违法?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围绕上述争议,下分两方面予以反驳论述:
第一,终审判决16页有关“在曾祥凤、冯亚宇未就其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安岳县政府在涉及房屋征收程序中所测绘并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并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 戒 确认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对曾祥凤、冯亚宇予以赔偿,并无不当。”的认定,明显存在以下错误:..........................................................................
第二,农民要求在原宅就近修建商品房规划地段内安排土地104.2平方米给原告修新房,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又有事实依据及其先例,法院应当支持本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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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9月8日)胡代国陪同冯亚宇去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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