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分检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抗诉申请
——重庆检察院第五分院举行申诉听证会
2020年9月10日下午3时,应当事人曹礼淑的申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在该院10楼活动室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就渝检五分行监「2020」50850000008号和渝检五分行监「2020」50850000064号两个案件进行听证。
听证的第一个案件是:曹礼淑举报非法占用土地违法,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曹礼淑提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职责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听证的第二个案件是:曹礼淑不服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纠纷。
出席听证会的有两个案件的主办检察官和协助检察官,三名特邀的听证员。
申请人曹礼淑,曹礼淑的委托代理人、民意网站长朱以山专程从哈尔滨赶来参加听证会。
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旁听群众代表三人参加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耐心充分地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曹礼淑在听证会上进行了举证,朱以山在听证会上充分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在听证会上就有关争议问题和证据认真询问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在对待曹礼淑的申请抗诉上,给与了高度重视,特别是将两个案件有效地合在一起听证,对于弄清曹礼淑的案件更加有利。
我们看到,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早在2017年5月8日就做出了荣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只处罚了重庆市荣昌区弘禹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89405元。没有对建楼的施工单位进行任何处罚,而曹礼淑举报的则是全部非法占地行为。
当问到被申请人什么时候给申请人安置补偿费用的时候,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上说:2011年就将征地补偿款拨付黄金坡村委会。
2017年4月27日,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做出的《关于曹礼淑同志信访问题的回复》称:2014年才制定了《荣昌县国土房管局关于实施昌州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也就是说,在根本没有安置补偿方案和安置补偿标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把安置补偿款给拨过来了。这显然是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的,除非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时的领导和经办人大脑都有问题。
有关曹礼淑案件的进展,我们将作进一步密切关注。
2020年9月11日星期五
在申请重庆市第五分检抗诉一案听证会上的陈述意见
渝检五分行监「2020」50850000008号案
尊敬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及在座各位:
大家好!
2019年5月20日,我们全家老少三代人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一直到现在一年多过去了,不但法院没有对我们一家进行拆迁临时安置,没有对我们的财物进行返还,也没有对我们进行最低的生活救助。
现在通过多方取证,结合从江津法院和重庆高院复制的卷宗材料,发现它们存在如下几方面的枉法行为。
第一,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征收,也没有给申请人依法安置,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
一二审法院认为荣昌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在2009年就已经实施了安置补偿,是错误的。
1、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对申请人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依法征收,更谈不上补偿。
被申请人的房屋、宅基地、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等等,被申请人根本没有丈量其面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
2、荣昌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给曹礼淑的存款给本就不存在。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的两份账户查询单证明,被申请人在强迁之前,根本就没有给申请人存入房屋的安置补偿款。一审判决书上认定的给申请人足额到位的存储账户不是申请人的房屋补偿资金账户。
3、直到强迁之后,被申请人才补充完毕安置材料。
2019年6月3日,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才作出《关于曹礼淑户构附着物补偿通知书》。
2019年7月14日才邮寄给申请人“征地补偿资金具体数额和失地安置补偿费以及住房征收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安置明细”。
2017年7月13日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给申请人送达的《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2017年7月31日原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做出的《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曹礼淑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确认通知书》,已经强制拆迁之后,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出的6月3日和7月14日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出的文件所修改和取代。
第二,被申请人依据的安置补偿标准违法。
被申请人称给申请人安置补偿是依据《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昌州街道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2003年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在只规定了“房屋重置价格”由政府定价,安置补偿价格只能是市场调节价。
因此,被申请人依据的《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昌州街道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的批复》违法。
第三,对申请人没有依法安置补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至今,申请人也没有得到社保安置和宅基地安置补偿,更没有得到房屋的安置补偿。没有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就强制申请人交付宅基地,就拆毁申请人房屋,就征收申请人的土地,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被申请人依据的征收批复已经失效。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2011年11月4日才审批实施征地农转非安置名单,这次征地拆迁,使用的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8】733号文件,这份文件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十九)规定:
“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四)规定: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8】733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两年未实施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案中,被申请人依据的批复已经失效。
第五,申请人的房屋安置补偿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2011年3月17日《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六,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和协商,而是自以为是违法做出决定。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抗诉,及时纠正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申请人:曹礼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