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7100|评论: 0

[成都网络辟谣] 多地教育局不再为失信人员子女办理学籍?歪曲事实!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9-11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则“教育局不再为失信人员子女办理学籍”的消息在网络流传。网传说法打着“市教育局”的旗号,称“如学生父母征信被列为失信人员,一律不接收入学、转学”。该消息在深圳、南昌等地传播后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谣言1.jpg
图源: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事实真相

经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核实,当地教育局并未发布网传所谓“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在深圳、南昌不能正常享受教育权利的说法更是子虚乌有。
谣言2.jpg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官方微博截图


相关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9项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可见,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只是限制其子女上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对公立学校、正常收费标准的私立学校等并没有进行限制,也未将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等列入限制范围。

内容如出一辙,套路依旧

经搜索发现,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子女教育的不实消息不在少数,其中“老赖子女高考710分被拒录”“老赖子女被强制退学”等信息传播较广

谣言3.jpg
图源: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事实上,此类消息近年来一直被传播,同样的故事情节,仅仅更换了老赖子女的名字,内容如出一辙,套路依旧。这类谣言通常在开学、高考等时间节点传播,混淆视听,对学生和家长造成困扰。

最后,成都网络辟谣提醒大家,请以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为准,勿信来源不明的小道消息。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辟谣信息来源: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