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在乐山市中区海棠路281号1栋2单元4楼1号购买了此房,使用期限为2016年6月27号至2086年6月26号,权利性质为出让/存量房。由于市中区目前规划拆迁,原市中区征收局改为自然规划局工作人员不认可同一产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住宅土地使用有效期70年内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名字不吻合,其理由是该年限内上届业主缴纳名字和产权本人不一致。第二:出让权利性质和划拨土地赔偿金额的区分。第三:2年内未领取到任何赔偿款,空置期谁买单。个人认为有辱逻辑,违背执政为民的宣言,把事实黑白颠倒,用形式主义践踏真理,对宪法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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