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女子胡某某在将户口重新迁回原籍时,以姓名中包含不好听的谐音遭人取笑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姓名,公安机关认为她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因而不予受理。她遂起诉公安机关。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驳回了胡某的诉请。
谐音不好向公安请求更名被拒
胡某某原是营山人,后将户籍迁往北京。2020年5月,胡某在将户口重新迁回原籍的同时,向营山县公安局某派出所递交申请,以现用名包含“皱纹”“胡诌”两个谐音,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遭到他人取笑、致其心灵造成创伤、尊严受到损害为由,请求对她的姓名进行变更。营山县公安局经过审核作出回复,认为胡某某的申请不符合规定,对其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胡某某认为公安机关侵犯了她依法更改姓名的权利,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起诉维权公安称遵照规定办理
庭审中,胡某某认为,因她的姓名中包含了“皱纹”与“胡诌”两个谐音,她常常遭到周围人的取笑,致使心灵被造成极大的创伤,严重损害了她的尊严。她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营山县公安局提出更改姓名的申请,该局审查没受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公安局应当准许我行使更改姓名的权利。”胡某某说。
营山县公安局辩解称,当今社会,一个人的姓名不仅涉及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而且涉及教育、就业、金融、劳动、保险以及司法审判和执行等方面。尽管公民有姓名权,但随意更改姓名会给社会管理带来巨大难度和增加难以估量的管理成本。公民姓名的更改是有条件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在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制定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对更改姓名做出了明确、可操作的专门规定。胡某某申请更改自己的姓名,并不符合该规定的情形。营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请法院依法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对此,高坪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等权利,但公民改变自己的姓名,也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制定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系为进一步规范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省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是现行有效的户口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居民可以变更姓名的五种情形。本案中,胡某某的申请不符合该五种规定的情形,因此营山县公安局对胡某某的更名请求不予同意并无不当。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南充日报社融媒体记者何显飞
公民变更姓名应遵照规定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因此,公民改变姓名必须依照规定。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制定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的姓名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法院驳回其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