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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最新公告 | 关于平昌22条县级河流、10座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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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4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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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依法规范河道和水库管理,保障河道和水库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平昌实际,水利局拟组织开展磴子河等22条县级河流和友谊水库等10座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一)划界河流
磴子河、驷马河、花溪、简河、龙洞沟、涵水溪、岳家河、龙潭河、长滩河、小杨河、杨柏河、喜神河、桥河、本溪河、观音河、铁匠河、新桥河、洞滩河、鲁班河、蒲家河、廖家河、高桥河。
(二)划界水库
友谊水库、牛角坑水库、双桥水库、九龙桥水库、长岩水库、青年水库、庆丰水库、上游水库、利华水库、人民水库。

二、划界标准
县城规划区河道(龙潭河部分河段)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其余河道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区域,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水库管理范围为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其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并与水库永久征地红线结合设置。

三、相关要求
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河(库)、围河(库)造田造地造林、拦水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河道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妨碍河湖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影响防洪能力和污染水质的活动;
9.严禁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等。
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库)、穿河(库)、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河堤安全和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平昌县水利局)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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