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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任凯控告成都市锦江法院法官马琳变造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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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5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任凯控告成都市锦江法院法官马琳变造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拒绝为原告依法复制证据,枉法裁判

控告人:任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法官马X,
控告请求:
1:锦江法院,(2019)川0104行初73号案承办法官马琳等,变造2019年10月24日开庭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枉法裁判。
2:锦江法院法官马琳拒绝为原告任凯复制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锦江分局光盘等证据,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枉法裁判。任凯希望贵单位督促锦江法院依法履职。
事实和理由:
一(一)任凯于2020年9月10日在锦江法院书记员杨继伟处查阅(2019)川0104行初73号案2019年10月24日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因为时间关系,仅仅查阅了录像文件03(开始时间:13:11),就发现录像文件03(开始时间:13:11)视频中任凯于2019年10月24日13:48:28处说完“视频没看完”后,就没有任凯的声音。期间仅仅于13:51:处听见任凯说“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直到视频于14:00:49结束,就不能听见任凯的声音。在此期间,与原告任凯同样是原告的钟玉兰的声音与视频不同步。但是,法官、书记员及被告锦江分局等的人员的声音与视频均正常。
(二)13:48:28,任凯:视频没看完。
后来,任凯关键的证据谈话,没有声音。
录音录像没有记录下面内容:在《法庭审判笔录(第一次)》(即庭审笔录)第33页第14行至第18行记载“被告的证据视频没看完。(光盘中)有16个视频文件,但仅看了其中壹个文件,且时间与其他视频文件矛盾,(是)在上访人员离开后伪造的视频,有9次中断,明显伪造。其他15个假视频文件没有当庭质证,因为被告怕暴露伪造证据的事实。”
13:51:处听见任凯说“原1: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根据庭审笔录第33页第14行到第15行记载“被告的证据视频没看完。”,第34页第11行记载“原1:坚持诉讼请求。”两句话中间记载内容共24行,配合查阅录音录像,耗时3分钟内,任凯等人明显不可能说完这些话。请问锦江法院是怎样把时间缩短的?
任凯认为锦江法院法官马琳公然变造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枉法裁判。
说明:任凯查阅的是锦江法院上传法院内部网络的视频,但是查阅12法庭的原始录音录像也是这样。所谓播放器的问题,及任凯说话声音小的歪理都不成立。任凯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时只有一个全景视频,没有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旁听席的分视频,严重违反程序。任凯另外约时间查阅录像文件01(开始时间:09:37)及录像文件02(开始时间:11:41),但是被拒绝。
二:任凯诉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于2019年12月31日判决,甚至成都中院(2020川01行终346号案已经于2020年9月11日判决了,但是至今任凯没有依法复制到变造的2019年10月24日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锦江分局伪造的光盘、证人证言等证据,锦江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玩忽职守,枉法裁判。
锦江法院必须复制证据给原告任凯的理由如下。
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在(2019)川0104行初73号及成都中院法官刘静在(2020)川01行终346号案件的审理活动中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五条第(一)项“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第(二)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七条第(一)项“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项“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条“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及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任凯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
控告人 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 20 9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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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5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江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证明锦江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证明锦江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发表于 2020-10-22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锦江区检察建议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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