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留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7年8月29日,当事人吕某到我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潘某兵对其合同诈骗。我局受理后展开了全面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经过调查,我局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吕某与潘某兵系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018年3月28日,我局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制作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吕某本人。吕某不服,于2018年4月2日提出复议申请,我局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本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在2017年12月,吕某以相同事由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报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经过审查后,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19年1月28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潘某兵和吕某间借款30O万元是否有效一案进行立案,公开审理此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22日做出了民事判决,驳回潘某兵确认借条无效的诉讼请求,认定300万借条有效。
通川公安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否则将承担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
2020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