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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辉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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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27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刑更645号
罪犯刘光辉,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大学本科。现在川中监狱服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南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受贿所得除已退赃部分外,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光辉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川刑终387号刑事判决,维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对被告人刘光辉受贿所得予以追缴(扣除已退赃部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刑初中第13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以上诉人刘光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4日交付四川省川中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20年8月13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并于2020年8月21日将本案有关信息依法上网公示,公示期间(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5日)无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7日在川中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政、张明,刑罚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指派监狱警察周维、任雪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光辉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提出,罪犯刘光辉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罪犯刘光辉对川中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川中监狱对罪犯刘光辉提请减刑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提请程序合法,罪犯刘光辉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同意川中监狱的提请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光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罪犯刘光辉处罚金100万元,受贿所得予以追缴(扣除已退赃部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2020年3月27日南部县人民法院证实拍卖刘光辉房产一套,拍卖价款中自垫3700650.18元,其中一百万元作为罚金,2700650.18元作为受贿所得处理,上述款项已上交国库。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光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已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勇旗
审判员    杨若朗
审判员    刘春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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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0-9-3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德无才,一身光灰。

发表于 2020-10-11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察嘉 发表于 2020-9-30 10:35
无德无才,一身光灰。

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20-10-14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只要合乎事实,我们都要尊重法律。但是司法腐败现象并不是不存在,让老百姓半信半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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