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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医院门口车祸无人救治,道德的?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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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0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件背景】
  10月7日晚,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北湖医院(以下简称“北湖医院”)正门外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救治,司机及亲属三入该医院寻求帮助,却无一人出院将伤者拉进医院。无奈,司机拨打120等待近40分钟后,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14公里外的吉林大学中日联合医院总院进行救治。当事人认为,事故就发生在北湖医院大门口,而该医院无一人帮忙,作为救死扶伤的机构,实在太不应该。北湖医院负责人称,医院确有规定值班医生不能脱岗,且事发时为假期之间,当日急诊只有一名医生值班,认为“我们医生是为大家服务,不是为单个人服务,医生要是跑了,如果急诊患者出现生命问题怎么办?”(新闻来源:江苏都市网)
  【从不作为犯罪角度进行法律分析】
  正在值班的医生是否有义务离开岗位出诊?医院对发生在门口的伤者是否有义务救助?从不作为犯罪角度看,行为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应当以实际上存在某种作为义务为前提的。
  1.法律有无明文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表面看这两条在此案中是相互矛盾的,但银雷律所认为“医师”的概念是一个职业的概念,既然为职业,也必然有诊疗室、手术室等场所,而此案中当事人要求医师去院外进行救治,本质上是基于职业义务的个人帮助行为。因此,法律无明文规定医师有此义务。
  2.医生对病人的义务来自哪里?
  医生对病人的义务均来自医患关系。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但它的存在须以一定的行业规范、职责条例、守则为前提,并要求行为人正在从事该职业或业务,缺少其中任意一项都无法肯定行为人存在作为义务,对涉及院外紧急救助行为也不是医患关系管理的范围。此案中,医生亦不因特殊职业产生救助义务。
  3.是道德义务吗?
  社会公德所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并未被我国司法实务界所认可。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包括道德义务的,因为将道德义务当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会无限制的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此案中亦难以要求医生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因为他需要在值班室履行医生职责,并不是在医院门口,这个职责当然不能被无限扩大,为了道德他需要承担本人被开除、甚至涉嫌犯罪的风险,那么一个理性人的选择显而易见。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本案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急需研究的课题,没有法律的规制及保障,道德解决不了一切。虽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国还未出台医生院外对病人实施医疗行为的相关立法,基于考虑生命的价值可贵,可以继续完善“好人条款”,建立医生善意施救行为的相关免责和保障性补充条款,只有从法治角度充分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解决后顾之忧,才更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及医患关系的健康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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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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