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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申请人:董朝双,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2日,住阆中市七里街道办长安小区八幢五单元一楼二号,身份证号码:512930********1036,电话:131****2978。
阆中市开发区管委会未按阆府发(1992)137号文件,拒不执行要求予以解决董朝双遗留问题。
1992年国家政府将我承包责任地征收,政府发放未按其规定给予执行。
根据该文件中的第二章第十条第(5)款规定;(按全征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A、孤儿每月应按老人生活费标准发给(含残废儿童)。可是将我视为正常人,即未发生活费,也未给按置工作,但是像我类似情况的,比如邹明文(系哑巴)邹晓利(下肢残),而党朝莲、李明琼不属我社户口而列入我社户口的名额。同时将房桂清,房桂菊两姐妹户口注销,法理何在?同时给老年人8000元和2000元可是至今不兑现。
邹桂君本是我们七里海棠村三组人,虽嫁异地,但户口仍然在七里。在征地时,便将邹桂君户口改写为“许晓燕”(即冒名顶替)领走安置补偿费。
1993年我社实际人口113人,结算时为122人,其中9人隐瞒。其行政人员已严重违犯市府文件规定。
按照文件中的第四章第20条第5款规定,应追究其行政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望政府予以落实(即补发生活费)
阆中市市委.
阆中市人民政府.
阆中市纪委.监察局.
阆中市政法委.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阆中市司法局.
阆中市开发区管委.
阆中市国土资源
申请人:董朝双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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