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守法经营、学法用法、遇事找法、两年内我在南充市赢得两场行政官司1、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川13行初95号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嘉陵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9日向原告南充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嘉陵区南虹路四段(原一立公路旁)房屋征收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嘉陵区人民政府负担。
2、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川13行终104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行初8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嘉综执处字[2019]第BA1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坦,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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