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9日网上回复“柏芩7856”:
何光继、景小燕夫妇分别以朱春山为被告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对朱春山在通江县铁厂乡享有的场镇饮水工程款200000元予以扣留。2017年4月6日,案外人马献任以通江县铁厂乡享有的场镇饮水工程系其实际出资承建,冻结的工程款20元属其所有为由,对通江县人民法院扣留该工程款20万元的行为不服,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192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马献任的异议请求。
2017年12月25日,通江县人民法院院作出(2017)川19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应予执行。马献任、朱春山不服(2017)川19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9民终491号民事裁定书:1、撤销四川省通江县(2017)川19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2、驳回景小燕的起诉。
幸好案外人马献任没有称冻结的工程款1元属其所有,否则就更奇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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