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否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待遇?
我们是煤矿受伤的三、四级伤残人员,经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核定并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但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至今未履行判决“依法核定”给我们,及拒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我们无数次找奉节县人民法院、县委、县政府、社保局,奉节县人民法院说是县委、县政府、社保局说不执行。我们再三找奉节县法院,奉节县法院执行法官说县委书记和县长说的,谁执行谁下台!并把我们弄去关押一天、三五天、半个月。我们再三请求法院执行“依法核定”,法院就作出《结案通知书》了事。《结案通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3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应予以撤销才符合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之规定。我们重庆第二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法院递交《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结案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依法核定”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庆市高级法院和重庆第二中级法院,收到我们的《执行复议申请书》不作任何答复,将《执行复议申请书》压在他们那里不说好呆,我们没有生活费,无法生存,特向你们求助,给一个说法。
重庆市奉节县煤矿三、四级伤残人员: 孙行才 18996564468 吴训金 18323792248 卢胜国 15023843463 吴迪平 15736331322 白文定1818470085 张家宽 15178993537 丁继武19115128137 陈流云17723289007 胡承培13509445057 黄德海 15223502878 丁余涛 13068385785 张纯万18883668548 林寿平19908368940 陈永明15202344881 刘修高 15023815001 孙永学15084467481 李守青 18723603130 刘世林 18290262854 邵基武 18581355354 唐贤兴 13896355937 田增会18182303089 张祖学 15502319487 卢胜国15023843463 刘让功13628428159 曾玉明15025511703 李大海13038365037 赵光才15978934256 向云山13996657385 刘修涛15696469828 姚秀君15923452215 苏呈贤13452653391 苏耀贤13996535814 万春泉17323719157 周清志18716786386 张祖安18323640927 孙建清18716705839 李流明17308382403 郑达高18223929439 朱世海 梁云太 付昌德 龚家美 王祖金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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