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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代理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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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唐德琼等与新都区百居益卫浴家俬厂
关于廖和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
         ----代理人胡代国  20201016
尊敬的法官:
本人依法接受原告唐德琼、廖鑫、廖顺发的委托,代理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针对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第一,下列基本事实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被告应当对廖和兵的死亡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17527日,家住四川省安岳县清流乡鸭石村的农民廖和兵身强力壮,入职被告家具厂,从事半成品家具打磨、刮灰、喷漆工作。该工作属于有剧毒、有粉尘工种。工资按计件计算,被告按月打入工人的银行卡上。廖和兵连续工作30个月后的2020112日,在该厂打工的弟弟廖和刚,用摩托车送廖和兵。去成都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身体。因为,廖和刚要赶货,就回厂工作了。经医院检查,下午廖和兵拿到检验报告。医生说,廖和兵病情严重,应当立即住院。考虑到老板没有给自己买社保和医保,没法报销治疗费,又想到住院要输血、输液,要很多钱,办入院手续时,就要先交入院费,而自己卡上根本就没有钱,加之,距离老家几百里,老婆在家带两个孙子,住院无人护理。
想来想去,一点办法也没有。上班到11时许,突发疾病。廖和兵立即向木工组组长双宗波请假同意后,由同下午4点过,廖和兵叫廖和刚用摩托车去接他。医生对廖和刚说:你哥哥病情严重,赶快去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
无奈之下,廖和兵被迫叫廖和刚将自己送回打工地附近的出租屋。
1942分,廖和兵在“厂内工作群”发出病危救命的微信,可是,老板没有回应,其他工友也没有任何人出面帮助。18时许,廖和刚打了电话,唐德琼包车赶到成都,看到廖和兵一人躺在出租屋地上奄奄一息,立即请人抬上车,送200公里外的安岳县人民医院,已经是当晚22点。15日凌晨1时许,廖和兵死亡。医院结论:据对廖和兵消化内科诊断:肝多发新生物肝癌肝癌、肝性脑病、肝肾综合证、上消化道出血、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肝囊肿、双肾小囊肿,左肾小结石。
使人感到十分不理解的是:用人单位负责人在法庭上回答法官称:廖和兵从发病、检查、在工作群发出病危呼救信息到死亡,全部不知情。
一个身强力壮的农民入职被告家具厂工作30个月后,一个死人回家,被告称自己没有责任,不愿意赔偿,这是什么道理呢?
唐德琼不服,哭哭滴滴,八方上访,请求按照工亡处理。得到的答复是生病到死亡时间超过了法定的48小时,不能按工亡处理。
唐德琼请求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果,被告给付了唐德琼几千元困难补助费。唐不服,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的公民胡代国代理维权。
首先,向新都区仲裁委申请工亡认定,仲裁委说,廖和兵超过60岁,不予受理。
接着,向新都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胡代国建议被告再给补偿费壹万元,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案不再发生争议。被告不同意给。
随后,胡代国向国务院信访局网站投诉,新都区人社局出面,在电话上调解,被告同意再补偿死者亲属壹万元,最多补偿不超过贰万元。死者亲属不接受。
新都区人社局电话答复:按照规定,廖和兵从发病到住院死亡,已经超过法定的48小时,不能按工亡处理。又因为廖和兵年龄超过60岁,不能打劳动争议官司,但可以打劳务官司。
2020821日,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胡代国代理的唐德琼的信访诉求,以法院已经受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202046号。
在提起信访申请后,主审法官建议,进行劳务维权。法官的建议及人社局的建议与胡代国的想法一致。经过前述维权,取得了之前没有的证据《劳动合同》及20195月被告申办工人健康证时,廖和兵的体检报告以及被告在前次庭审过程中,回答法官有关廖和兵生病呼救的经过事实。
证据已经充分,于是,原告撤回了劳动争议的起诉,很快提起了劳务纠纷、侵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起诉。

在本次起诉书中,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都区百居益卫浴家俬厂赔偿原告亲属廖和兵死亡的部分损失费 317335.2元【总损失费793338X4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201016日下午1点半开始,在新都区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本案。
被告辩称:廖和兵是因为患肝癌死亡,因此,被告对廖和兵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存在以下六点过错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应当赔偿死者亲属相关损失费。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农民工首先应当依法保证其身体健康安全不受到伤害,本案中被告存在以下六点过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廖和兵死亡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是众所周知,家具半成品打磨粉尘大,打磨后所使用的灰糊是用笨等化学液体胶水混合而成,所喷油漆更是有剧毒的化学原料包括胶水笨等,前述原料对人体的健康特别是肝、肺、肾主要器官的损伤最大。被告安排廖和兵从事两年多30个月的有剧毒有粉尘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有毒物质,慢慢地、慢慢地,由量变到质变,对其身体有重大伤害。被告长期使用其从事该有毒工作,又缺乏安全卫生措施,该行为本身就是重大过错。这是被告的过错侵权行为之一。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向社保行政部门缴纳社保金和医保金等。但是,被告一直没有为廖和兵参保,这是导致廖和兵突发疾病后,无钱及时在成都医院住院治疗的根本原因,这是被告的过错之二。
三是被告企业对职工在上班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没有应急预案,缺乏规章管理制度,导致廖和兵在上班过程中突发疾病,在厂内工作微信群发出“病危救命”信息无人过问,无人采取任何救命措施,被告负责人公然在法庭上辩称,廖和兵从生病请假,到发出病危救命信息,以致死亡的过程,老板根本不知道。职工突发疾病,应当分秒必争,立即组织人员送就近大医院抢救,被告不但见死不求、麻木不仁、熟视无睹,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见死不救是涉嫌故意杀人。
代理人胡代国说: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被告不知道。职工在工作微信群发出病危需要紧急抢救的信息,全厂职工都知道,唯独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不知道,公然不采取抢救措施,这说明了什么?
如果被告说的的假话,明明知道不愿采取抢救措施,那就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及人格,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被告的确不知道廖和兵生病及发出过救命微信,那就证明被告在对职工工作过程中,发病以及职工的生命安全等等问题上,没有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存在漏洞,只知道剥削工人血汗钱。被告有关不知道廖和兵的生病及病危经过的事实,恰恰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和过错。应当对廖和兵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是被告的过错侵权行为之三。

四是根据被告出示的证据:20195月,廖和兵的体检报告。该报告存在严重问题。
1、体检的单位是所谓的健康管理中心不是医院。据职工透露,因为被告开办家具厂,环保过不了关,工人没有办健康证。政府部门责令,需要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体检,检查职工是否患有传染病。该次体检目的:给职工申办健康证。没有健康证,相关执法部门要罚款。这说明,案涉体检报告是为了应付检查办健康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体检。原告对该体检报告的三性及举证目的,完全不予认可。并提出了以下异议。
2、案涉体检报告载明了廖和兵的肺部存在问题,没有载明对其肝脏肝功进行过体检项目记录。
因为,该次体检被告为了节约钱,图应付检查,依法应当对职工的肝脏、肝功,是否患有乙肝、肝炎等传染病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内科心律、肺、肝脏的一般检查项目、彩超检查肝脏的大小及肝功能项目、 CT室胸部CT(平扫)双肺项目、癌胚抗原(CEA),甲胚蛋白(APP)项目、两对半定性检查项目等。其中,特别提示法官注意:要检查两对半定性检查乙肝六项指标。
非常遗憾的是,案涉廖和兵的体检报告上竟然没有其肝脏、肝功检查的任何参数记录。
为了查清争议,胡代国将自己2016年在安岳县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邮寄一本给黄金法官作参考,拟证明被告过错侵权行为所在。
以上是被告存在的过错侵权行为之四。

五是,根据招工常识,新招收的工人应当先到正规医院申请健康状况体检,特别要对肝、肺是否患有传染病进行体检。患有传染病的是不能被录用入职的。2017年廖和兵入职,被告没有要求其体检,201818日,廖和兵已经满60岁,被告不但不辞退廖和兵,反而不惧怕用工风险,不怕久走夜路遇到鬼,反而,继续用工。用工前,未进行是否有肝病等传染病体检,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所谓的“劳动合同”,表面看起来,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实际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前述事实证明,被告继续使用廉价超龄农民工,又借口其达到退休年龄,不给其参保。法官说,事实上,超龄农民工是可以买保险的,为什么用人单位没有买?被告没有回答。
被告没有为廖和兵参保。直接导致廖和兵突发疾病无钱在就近成都医院住院,错过黄金抢救的宝贵时间。这是被告存在的过错之五。

六是,2018110日开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一条(一)约定:至202119日止,共3年。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生产灰工”工作(岗位或者工种)。薪酬底薪+绩效制。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妨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从来就没有对廖和兵的肝脏、肝功进行过体检。被告在回答法官提问时也承认这一事实。被告辩称的进行过职业病的体检,缺乏证据支持。被告的行为不仅仅违约应当赔偿损失,而且属于过错侵权行为。这是被告的过错侵权行为之六。

第三,赔偿的法律依据:
201711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请阅下列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规定,由于被告存在上述几方面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是老板雇工纠纷,农民工向老板提供劳务受到侵权过错,引发的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该规定中“个人”的概念,不应当仅仅理解为一个人,两个人,还应当理解为法定代表人、法人。
因为廖和兵发病至死亡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48小时,不能按照工亡处理,这是一个特殊情况,所以,本案的案由也是特殊情况。社保行政部门电话答复,只能按照劳务纠纷起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赔偿项目的条款是第16条和22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三,赔偿的标准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布的2020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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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9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
第一,下列基本事实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被告应当对廖和兵的死亡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17年5月27日,家住四川省安岳县清流乡鸭石村的农民廖和兵身强力壮,入职被告家具厂,从事半成品家具打磨、刮灰、喷漆工作。该工作属于有剧毒、有粉尘工种。工资按计件计算,被告按月打入工人的银行卡上。廖和兵连续工作30个月后的2020年1月12日,上班到11时许,突发疾病。廖和兵立即向木工组组长双宗波请假同意后,在该厂打工的弟弟廖和刚,用摩托车送廖和兵。去成都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身体。因为,廖和刚要赶货,就回厂工作了。经医院检查,下午廖和兵拿到检验报告。医生说,廖和兵病情严重,应当立即住院。考虑到老板没有给自己买社保和医保,没法报销治疗费,又想到住院要输血、输液,要很多钱,办入院手续时,就要先交入院费,而自己卡上根本就没有钱,加之,距离老家几百里,老婆在家带两个孙子,住院无人护理。想来想去,一点办法也没有。由同下午4点过,廖和兵叫廖和刚用摩托车去接他。医生对廖和刚说:你哥哥病情严重,赶快去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无奈之下,廖和兵被迫叫廖和刚将自己送回打工地附近的出租屋。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0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0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全文与解读
【发文字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执行时间】:20150501
【信息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订背景情况

根据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原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3号),其对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承担的职责任务,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及各地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办法》于2015年3月26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二、为什么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要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四、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进行?费用由谁承担?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职业健康检查分几类?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的依据是?

职业健康检查按照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六、如何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何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八、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区别?

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而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

问题解答
【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哪些?
【答】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的职业健康体检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体征:
(一)一般情况,包括脉率、血压;
(二)五官包括视力、晶体、眼底、外耳、听力、鼻、口腔、咽喉;
(三)内科包括心脏、肺、肝、脾;
(四)外科包括甲状腺、浅表淋巴结、皮肤黏膜;
(五)神经系统包括皮肤划纹症、膝反射、跟腱反射、肌力、股张力、共济运动、感觉异常、三颤、病理反射;
(六)其他
二、化验及其他检查
包括 血 尿、 肝功能、 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B超、脑电图、听 视觉诱发电位、神经肌电图等
三。其他
【问】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些什么?
【答】(一)体检人员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登记室领取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二)在体检表上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单位等
(三)将填写好基本资料的体检表交登记室编号,再进入体检程序
(四)体检人员一律空腹抽血、空腹作肝、胆、脾B超检查。
【问】如何确定是不是职业病?
【答】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二)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三)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四)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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