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南充市委宋朝华书记的求助信之二 —一个刑事冤案受害人的血泪控诉
我是嘉陵法院制造的一起刑事冤案的受害人,也是嘉陵区招商引资的一民营企业四川南充五洲食品有限公司(原南充市鑫来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8日我正在履行2006年1月17日在嘉陵法院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承诺在公司工地施工时,被嘉陵公安分局刑拘。2007年6月11日嘉陵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我11年有期徒刑,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是“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嘉陵法院认为“五洲公司”已被“注销”而定我的罪,冤判我11年有期徒刑。但至今“五洲公司”也未被“注销”,法定代表人还是我,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网上都能查到。嘉陵法院冤判我11年有期徒刑,把我送进监狱就是有人要利用冒用我和“五洲公司”名义伪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350万底价拍卖函,将五洲公司时值800多万元的资产,以350多万元拍卖,而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因此,在南充市看守所关押期间,嘉陵法院李正强等人为了掩盖利用伪证违法拍卖五洲公司资产的严重违法行为,就迫不急待地于2007年1月16日下午将一份事先编好的“询问笔录”叫我签字承认,就是要逼我承认冒用我和五洲公司名义伪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350万底价拍卖函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妄图把利用伪证贱卖五洲公司资产从中谋取私利的严重违法行为合法化。遭到我的拒绝,便将我威逼毒打近3个小时,直打到我内伤吐血。第二天就住进了”2085”省第一监狱医院,然后转入监狱医院又住院治疗三年多才渐渐康复,现在回想起这些,心里都在流血。 在狱中我不断喊冤申诉,2014年7月8日我被提前释放出狱,继续申诉,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刑再2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南充市和嘉陵区两级法院对我的有罪判决,发回嘉陵法院重新审判。 但在重审期间,嘉陵法院由于在违法拍卖五洲公司资产案中谋取私利的涉事法官的暗中阻扰,主审法官有法不依,滥用职权,对我百般刁难,无限延长审判期限而不依法宣判。 1、嘉陵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2019)川1304刑初36号再审案,2019年6月11日开庭再审,庭上公诉方未提出对我有罪指控的新证据,我当庭提供了南充市工商管理局的档案证据证明“五洲公司”至今未“注销”,公诉方也当庭认可。即否定了公诉方原认定“五洲公司”已被注销而定我“合同诈骗罪”的证据。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评议与判决)的规定,嘉陵法院就应当庭依法宣判我无罪。 2、2019年8月7日审判长电话通知我和律师蒋蓉(法院指派的)说:要在2019年8月中旬当庭宣判我无罪,并说到时要录像,录像时宣读我的陈述词,要求我把陈述词精简至500字以内。但2019年8月中旬嘉陵法院并未如期依法宣判我无罪。审判长只说等一等、等一等。等了一年多,直等到2020年7月9日我到嘉陵区法院等了2个多小时找到了审判长及审判官说明我找他们的原因,审判长说他手中还有一个审了两年多没判,叫我耐心的等待,还早着呢,我于2020年7月13日向南充市委宋书记呈送了第一封公开信,在相关领导的关注下于2020年8月21日才有第二次开庭再审。庭上公诉方仍未对我提出有罪指控的新证据,嘉陵法院仍不及时对我作出无罪判决。 3、2020年9月15日审判长又电话通知我和律师蒋蓉说:2020年9月30日下午4:00当庭宣判你无罪,但当天下午4:00我和律师准时到庭后又变成了第三次开庭再审。庭上公诉方还是未提出对我有罪指控的新证据,但嘉陵法院还是不及时对我作出无罪判决,审判长仍是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受害人要问:有一个案件开庭审理无数次的法律依据吗?有一个案件开庭审理三次却不依法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吗? 这样一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已依法撤销两年多的刑事冤案,为啥在嘉陵区法院依法纠正如此之难,唯一的原因就是地方司法机关内部有黑保护伞的阻扰。 请宋朝华书记为民作主,为受害人伸张正义,把“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感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受害人:蒋德平 电 话:15228166009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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