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各位领导,您好!
本人在南充市高坪区小区江东华府拥有私人车位,作为年轻人,考虑了买车的使用需求后,我也想为国家节能减排做点贡献,因此最近准备打算购买新能源汽车。根据流程需要向国家电网申报安装电表,其中有一项资料为:物业同意安装说明(内容为同意在业主固定车位上充电桩施工),经与物业沟通,物业不同意盖章。
已经询问国家电网,我小区可以安装但须物业同意。现在拿不到物业同意安装说明,就无法向国家电网申报。
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国家花了大量财力物力来推行新能源,千万不要在最后落实的时候卡壳了。
希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与帮助,谢谢!本人联系电话:
物业、开发商拒绝安装充电桩配套设施,属违法行为,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2016]1611号】第四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条:“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第六条第5款明确指出:“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由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改造”。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3)《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四条第二款:“物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特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该文件明确规定:“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