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何某曾在一家商贸公司做销售。一次偶然,何某获悉与她从事相同工作内容、业绩不相上下的8位同事,无论工资收入还是业务提成都高出自己不少。 何某以分配不公为由,向主管经理提出加薪要求。被问到如何知道自己的工资比别人低时,何某据实回答。没过几天,公司以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虽然劳动法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收入是否应当公开,但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员工个人收入情况实行保密”的做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同工同酬的规定相悖。 由此,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公司向何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对薪酬保密制度,网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一些网友认为,工作应该公平、公正、公开、薪酬保密制度欠合理。 也有一部分网友认为,公司定薪是根据综合因素决定的,实行薪酬保密制度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过失性辞退。但是以“薪酬保密”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是有前提条件、有适用范围的,绝不应该成为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不合理控制”的手段。如“打听公司同事工资就开除”的合同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也是不合理的。法律对于工资是否公开并无强制性要求,有约定可以按约定处理,但劳动者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不可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面对“密薪制”导致的同工不同酬,劳动者要拿起法律武器勇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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