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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翠屏区原东城派出所“虚假证明”后续三: 近日引发跳楼事件,案件疑点暴露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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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6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笔者于10月15日在麻辣社区发布了《翠屏区原东城派出所开虚假证明案追踪:牵出一起离奇债权转让案》一文,再次引发了宜宾网民的密切关注和宜宾市级相关政法系统领导高度重视,目前“虚假证明案”“债权转让案”的主要脉络已经清晰呈现于网友面前。随着相关政法部门调查的推进,随着网络舆论的推动,“虚假证明案”就只等检察机关发布调查结果了,“债权转让案”审理过程中的疑点逐步暴露得越来越多。“债权转让案”的案件实体证据部分笔者已经在《翠屏区原东城派出所开虚假证明案追踪:牵出一起离奇债权转让案》一文中做了深入举证说明,在本文不再累述。本文围绕“债权转让案”审理过程中的层层疑点,笔者在当事人何魏的多次举证下做了清晰的梳理,在本文中笔者将进一步公布于众,置于阳光透明的监督之下。另外让人非常遗憾的是,这起有瑕疵的“债权转让纠纷案”带来的严重后果还在持续发生,直接酿成一起在叙州区震动不小的跳楼事件。一、跳楼事件始末202010月21日在叙州区南岸禾田小区,有一中年男子要跳楼,很多周边聚集了一大群旁观者,一会儿消防和医护人员也闻警赶到了,经现场处置人员多方面努力,在一次次地劝说下,跳楼者放弃了轻生的念头,一次跳楼事件平安化解!后经证实,跳楼者为何魏的亲弟弟何某某,因为何魏的房产是用他弟弟何某某的亲戚的名义贷款的,何某某的亲戚是借款人,何魏是抵押人。房产被翠屏区法院查封后,何某某的亲戚就无法续贷了,征信也被严重影响了,这样一来何某某就无法给他的亲戚交代了,严重影响了何魏和何某某以及他亲戚的工作和生活。于是何某某万般无奈之下采取了过激行为,10月20号晚上他在找何魏理论中,由于双方都有气,事情也没法解决,互相还动了手,幸好互相都没什么伤害。10月21日,何某某一时想不开想跳楼寻短见,幸好最后没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事后,何魏向笔者哭诉:这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后果不断发酵,已经将自己和亲人逼得走投无路! 跳楼_20201025221652.jpg ▲图为10月21日何魏的弟弟何某某跳楼现场 跳楼澄清26202415_看图王.jpg ▲图为跳楼事件后,何魏的弟弟何某某在网上发布的解释
       二、本案审理中的疑点情况:
   1、陆小成上诉后,宜宾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系认定事实错误。
据何魏介绍:一审是在翠屏区法院安阜法庭进行的,他没有到庭,是他特别授权委托的杨罗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翠屏区法院安阜法庭在庭审时已经向陆小成释明案由有误,应该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陆小成也当庭认可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并且判决书也可以证明整个庭审原被告双方都是围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来举证和辩论的,在这种情况下,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是程序合法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所以翠屏区法院一审驳回陆小成全部诉讼请求是合法的,中级法院民一庭虽然依据同样的司法解释《民事证据规定》(法释〔2001〕33号)第35条第1款,但却认定“一审未进行释明就直接进行审理,审判程序不合法”,以此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 中院裁定f2885810a1771.jpg  ▲宜宾市中级法院裁定书认定“一审未进行释明就直接进行审理,审判程序不合法”和事实不符
       2、宜宾中级法院发回翠屏区法院重审后,翠屏区法院民二庭采纳证据明显违法。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仅加盖该单位印章,而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则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翠屏区法院民二庭仅凭翠屏区原东城派出所一个“仅盖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和制作证明材料的人的签字”的证明就认可了证明效力,属于明显违法。而且在庭审时何魏已经证明了自己“已经向检察机关控告原翠屏区东城派出所负责人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一案,案件已经被翠屏区检察院受理,只是当时结果还没出来,区法院民二庭却以“何魏当时不能推翻证据效力”为由,不等检察机关对原东城派出所证明的真伪调查结果出来,就认定了这个证明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书证”的证据效力,这是违反了“先刑后民”的原则,错上加错。那么,翠屏区法院民二庭到底是法律认知水平问题还是其他另有原因? 证明一1025203010.jpg 证明效力二25203558.jpg 以上内容为翠屏区法院民二庭在再审中认可翠屏区原东城派出所“虚假证明”有效 检察院受理虚假证明片_20201025175217.jpg  
翠屏区检察院答复何魏:已受理虚假证明调查 回复.jpg  
翠屏区检察院答复何魏:翠屏区原东城派出所证明为虚假证明
      何魏还向笔者反映了一个耐人琢磨的情况:他在向宜宾市和翠屏区两级检察机关反映问题的过程中,认识了一些同样是反映问题的群众都是去检察机关反映翠屏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的,这些人他也留了联系方式,互相也在探讨交流。笔者认为:这些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何魏的案件无关,我们不了解情况,无权评论。但就何魏的案子而言,确实翠屏区法院民二庭是存在明显瑕疵的。
3、翠屏区法院在本案强制执行中程序违法:
笔者上次报道“强制执行案由错误”后,翠屏区法院突击出了一纸裁定说“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系笔误,现更正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来搪塞,能否服人?翠屏区法院把“债权转让纠纷案”按“民间借贷纠纷案”来强制执行,为什么就不是“程序违法”?一个“笔误”在法律上能否抵消“案由错误”带来的“程序违法”? 执行笔误_20201026211410.jpg  ▲翠屏区法院出具的裁定书:称执行案由错误是笔误
       4、本案两个律师的疑点:
       一是罗和辉律师的问题。罗和辉先是在2014年6月被何魏委托“向富顺县富江水泥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从委托书内容上看,涉嫌私自接案,因为委托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律师身份,必须写明是哪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必须写明律师执业证号,在何魏委托罗和辉的授权委托书中,上述要点都不具备,只能体现他是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并且何魏向笔者保证:他这个案子根本就没收到和罗和辉的委托律师协议,只是罗和辉和他约定了以总标的金额的40%作为律师费,何魏坚称“绝对没看到当时罗和辉所在的酒都律师所在委托律师协议上盖章”,那么由此可以推断罗和辉明显是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涉嫌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这一点笔者建议宜宾市司法局和宜宾市律师协会进行调查。并且罗和辉先是在2014年作为何魏的委托代理人为何魏提供法律服务,后又在2019年接受陆小成的委托,作为陆小成的诉讼代理人起诉何魏。并且“罗和辉代理的何魏向富顺县富江水泥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就是属于罗和辉接受陆小成委托诉何魏债权300万元转让纠纷一案的标的组成部分,罗和辉这样做,为了接案毫无底线,今天可以代理何魏,明天可以代理同案利害关系人来告何魏,这种执业操守让当事人如何放心? 老罗公民代理01025175500_看图王.jpg 何魏委托罗和辉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律师授权委托书的要件,罗和辉涉嫌私自接案 老罗才id那个1025204912.jpg 老罗判决图片_20201025204919.jpg 罗和辉在陆小成上诉和再审中,受陆小成委托起诉何魏
      二是杨罗清律师的问题。杨罗清律师是何魏“债权转让纠纷案”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的代理律师。他代理本案的一审是在翠屏区法院安阜法庭审理的,本来一审之前,因为叙州区已经成立,何魏不再是翠屏区人而是属于叙州区,何魏就想提“管辖权异议”,但杨罗清告诉他“不用提管辖权异议,案子不在区法院内部的民庭审理,据我了解安阜法庭很公正规范,不会乱来,请你放心案子无争议”,后来一审果然何魏胜诉。陆小成上诉后,宜宾中院民一庭直接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翠屏区法院重审。重审是在翠屏区法院民二庭审理,何魏又想提管辖权异议,杨罗清这次直接拍胸口说:“不用提管辖权异议,这个案子包赢,打不赢我不当律师了。”结果重审何魏败诉。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没过多久杨罗清律师就因为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按照《律师法》确实再也不能当律师了。杨罗清的经历一是说明律师应该严守执业纪律,不得给当事人做虚假承诺;二也侧面说明了这个案子确实不复杂,律师根据案情能判断胜诉可能性极大。笔者说句唯心的话:各行各业的人千万不能为了做成业务乱发毒誓啊,后果很严重!
       最后,何魏声明:为本文真实性和他所有的举报、控告、信访行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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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7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翠屏区法院民二庭认可非法证据,确实大失水准。宜宾知名律师罗和辉“吃了原告吃被告”属于职业道德问题,让人鄙夷!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本案涉及人员的最后处理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下一步会申请再审,悬念不大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1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的最后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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